现实生活中,立遗嘱人出于便捷性等因素的考虑,经常通过打印并签字的方式订立遗嘱。但是在《民法典》施行前,《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不包括“打印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大量与打印遗嘱相关的继承纠纷案件。由于司法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法律掌握的尺度不同,致使人民法院对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裁判。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这一新的遗嘱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法律规定既明确了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也明确了打印遗嘱生效的基本条件,准确理解、把握和运用该条法律规定,对于现实生活中人们合法有序地完成财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初,北京市曾发生这样一起案件。2005年2月26日,赵某订立一份遗嘱,主要内容是:“因我老伴立遗嘱时我未签字,我现在补充一份今后财产的分配。我百年之后和我的老伴对现在三处房产的安排一样:①宣武区××101号给我大孙子白某2继承。②宣武区××501号给老儿子白某1继承。③宣武区××102号给我老闺女白某3继承。立此字据我百年后生效。立据人:赵某,证人:白某6,证人:曹某,2005年2月26日”。该遗嘱正文内容和落款日期均为打印。上述“赵某”“白某”“曹某”签名为手写,并摁有手印。2014年4月19日,赵某去世,赵某遗产开始继承。由于继承人对遗嘱效力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该案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后,法院依据《民法典》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遗嘱见证人之一白某作为证人出庭,称其在遗嘱起草、打印的过程中并未在场见证,在其亲自参与见证的签字过程中,见证人亦未将遗嘱内容向赵某全文宣读,白某称通过电话事先与赵某就遗嘱内容进行过沟通,但这一过程并无其他人在场见证,无法举证证明。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赵某的遗嘱无效,遗嘱中涉及的财产由赵某的法定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注①)。
赵某的打印遗嘱因不符合遗嘱见证的要求而被判无效。
结合该案,依据《民法典》订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笔者提示如下:
1.打印遗嘱应当是借助具有打印功能的设备完成的遗嘱。手写或者部分手写、部分打印的遗嘱都不构成打印遗嘱。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适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是打印遗嘱合法有效必须满足的对见证人的数量要求。
适格的见证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不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例举的人员,该法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为进一步厘清前述规定中利害关系人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见证人应全程参与打印遗嘱的见证。
一般而言,形成一份打印遗嘱需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在具有打印功能的设备上输入遗嘱内容并打印到纸张等介质上。第二步是立遗嘱人、见证人当场签字,注明年、月、日。见证人应检查打印遗嘱与遗嘱人所述遗嘱内容是否一致,见证立遗嘱人的签字过程。
为确保打印遗嘱全面、真实地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整个遗嘱订立过程中,两位见证人应全程在场见证,缺少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可能就会导致遗嘱无效。
4.立遗嘱人无能力阅读遗嘱内容的,见证人应向其进行全文宣读,并确认立遗嘱人是否清楚并同意遗嘱的全部内容。
5.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其财产的自愿处分,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应当满足法定要件,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合法性。《民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更为严格,在此需要提醒立遗嘱人,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应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及要求订立,以确保遵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维护遗嘱继承人的最大利益。
参考资料
①首都律师智能工作平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742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