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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项目合同明确约定了终止费的计算方式,节能公司能全额得到终止费吗?

发表时间:2021-11-15 09:54:30 作者:王健

节能项目中,为了避免争议,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一般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后费用如何计算如何支付的问题。因为,节能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前期投资很大,如果合同随意终止会给节能服务公司带来很大的风险。所以合同中需要明确终止费的计算方式。那么终止费计算方式约定明确了,节能服务公司就能全额得到终止费吗?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情简介

1.2013年7月1日,思为能源(乙方)与中国铝业重庆分公司(甲方)签订显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和潜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两份合同(以下分别简称显热合同和潜热合同,两份合同概述时统一简称合同),约定由思为能源提供资金、设备和专有节能技术为中国铝业重庆分公司的氧化铝烧成窑烟气进行显热和潜热节能回收利用,双方按月结算节能效益款,合同履行完毕后,节能项目所有权归中国铝业重庆分公司所有。

2.显热合同第2.1条约定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4个月,自合同签字盖章日开始计算。2.2条约定本项目起始日为系统调试完毕交付运行之日,结束日为:达到回收热量值之日。附件2约定合同期限约5年,当节能总热量达到126130吨蒸汽时,显热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履行时间有可能等于、大于或小于60个月)。潜热合同第2.1条约定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6个月,自合同签字盖章日开始计算。2.2约定本项目起始日为系统调试完毕交付运行之日,结束日为:达到回收热量值之日。附件2约定合同期限约5年,当节能总热量达到879480吨蒸汽时,潜热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履行时间有可能等于、大于或小于60个月)。

3.合同第11.6.6条约定: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事件等情况,甲方欲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项-终止前已经分享的款项)×110%。显热合同的附件2约定月度实际节能净效益=当月系统回收的能量效益-当月余热回收系统的运行费用(运行费用=运行电费+维护费+人工费)。潜热合同的附件2约定月度实际节能净效益=当月系统回收的能量效益+当月回收冷凝水效益-当月余热回收系统的运行费用(运行费用=运行电费+维护费+人工费)。

4.合同附件1约定蒸汽价格按130元/吨、电费按0.6元/度计算,电费按实际电耗单独计量核算。显热合同的维护费用为0.75万元/月,人工费为3万元/月。潜热合同的维护费用为4万元/月,人工费为3万元/月。

5.项目建设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2014年3月22日竣工并通过中国铝业重庆分公司的验收,节能能力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指标和要求。自此,显热和潜热节能设备正式开始运营。2014年8月1日起,焙烧炉烟气显热和潜热回收利用合同暂时停止执行。后,思为能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终止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可得利益损失问题。即思为能源能否按照终止费的计算方式得到全部终止费。

裁判观点

本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并没有支持全部的终止费。具体理由如下:

思为能源根据合同暂定五年的方法计算的预期节能效益款112903780元具有合理性,但根据合同的内容在计算合同履行完毕后的节能效益款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合同的总目标是约定的节约能源总数量,合同期五年只是一个初步估算的时间,而且从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看并没有达到五年合同期的应有工作量,故合同约定的目标期限将会延长,合同时间的延长将会使运行的费用增加,而相应使预期节能效益款减少;

2.合同在长期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可抗力等风险存在;

3.如果将合同的预期效益提前支付将会使获得方得到利息的收益。

因此,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及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合同履行完毕后的节能效益款应在上述五年期预期节能效益款112903780元的基础上适当予以调整,本院酌情按70%予以调整,即79032646元。根据合同约定的分享模式,前两年思为能源与中国铝业重庆分公司的分成比例为7:3,后三年思为能源与中国铝业重庆分公司的分成比例为6:4,思为能源的应得的综合比例为64%,即50580893.44元。根据合同的约定,如中国铝业重庆分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应向思为能源支付终止费,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项-终止前已经分享的款项)×110%】。上述条款实际是对违约导致合同没有履行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本案中因中国铝业重庆分公司违约导致双方解除合同,其导致的结果与合同终止是一样的,本案适用上述条款的约定计算违约责任为:【50580893.44元-(1044795.97元+820000元)】×110%=53587707.22元。

笔者建议

本案中终止费其实就是节能项目合同的预期利益损失,实践中约定预期利益损失的方式很多,终止费是其中之一。结合本案例,笔者给出以下三建议。

1.虽然本案没有完全支持终止费,但是笔者建议在节能合同中还是要明确约定合同终止的计算方式,因为节能公司前期投入成本很大,需要通过明确的终止费计算方式来保障自己在合同提前终止时能够收回投资成本和合理利润。

2.如果是因用能单位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可以在终止费的计算时考虑惩罚性违约金。

3.终止费计算方式中涉及到的一些数据尽量要使用容易确定的数据,比如直接投资损失、验收时的节能效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