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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解读——企业商业秘密侵权举证指引

发表时间:2021-11-19 11:01:31 作者:崔忆鸥

2021年10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以下简称:“举证参考”),对侵犯商业秘密类具体案件的举证事项进行了颇为详尽的指引。该举证参考更具实操性,也更加清晰地体现了商业秘密案件审判一线的审理思路。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统计,自建院至2021年10月,该院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163件,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3件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共17件。在审判实务中,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呈现出现有员工及前员工涉诉较多及原告举证不充分的问题,充分显示出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

根据目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现的特点,就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举证参考,其主要是围绕权利基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和程序事项四个部分展开。

本文将根据举证参考的相关内容,将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思路和需要关注的一些问题予以说明及评析。

一、可以依法起诉的主体有哪些

1、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其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

2、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

3、商业秘密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4、商业秘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

举证参考中明确了哪些主体可以提起该类诉讼,公众在起诉前,则更加明晰自身是否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以免浪费时间及精力却无法达成诉讼目的。

二、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

怎样举证证明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证明商业秘密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证明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为证明该新信息非公众所知悉,原告可以将整理、改进、加工的过程和记录等作为证据提交。

怎样举证证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原告保密意愿等因素,举证证明其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了与商业秘密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

怎样举证证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根据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举证证明商业秘密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告可以主张该阶段性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三、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举证参考将司法实务中常见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尽可能的罗列明晰,鼓励原被告双方充分举证,让各方更加明确举证的方向及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1、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注重举证侵权人存在以下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原告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原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原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2、提供以下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

(1)被告生产的含有原告商业秘密的产品、产品手册、宣传材料、计算机软件、文档;

(2)被告与第三方订立的含有原告商业秘密的合同;

(3)被告所用被诉侵权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鉴定报告、评估意见、勘验结论;

(4)被告与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主体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材料;

(5)针对原告商业秘密的密钥、限制访问系统或物理保密装置等被破解、规避的记录;

(6)能反映原告商业秘密被窃取、披露、使用的证人证言;

(7)包含原告商业秘密的产品说明书、宣传介绍资料;

(8)被告明知或应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仍提供帮助的相关材料;

(9)被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邮件;

(10)可以证明被告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其他证据。

3、主张侵权人违反保密义务

(1)可以举证证明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等被告应承担保密义务;

(2)若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可以举证证明根据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的信息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4、主张员工、前员工侵权

(1)证明劳动关系,举证证明侵权人为其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

(2)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主张员工、前员工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原告商业秘密:

(3)职务、职责及权限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

(4)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

(5)参与和商业秘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6)曾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

(7)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的其他事实。

5、被诉侵权信息及商业秘密相同

主张被诉侵权信息与其商业秘密构成实质上相同,可以围绕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程度、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容易想到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公有领域中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情况等因素进行举证,具体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有资质的鉴定机关、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评估意见,相关专家辅助人意见;

(2)能体现与原告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的信息的产品、合同、意向书;

(3)前述证据来自于与被告有关的第三方;

(4)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构成实质上相同的其他证据。

6、主张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

(1)被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

(2)被告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

(3)被告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根据举证参考的内容来看,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被告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被告否认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有资质的鉴定机关、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诉侵权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不同的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勘验结论;

(2)被告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商业秘密经过合法授权的授权书、合同;

(3)被告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的开发文件、研发记录、音视频文件;

(4)客户基于对离职员工个人的信赖而自愿与该个人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说明、证人证言;

(5)其他证据。

五、依法提起诉讼请求

举证参考中将合理提出诉讼请求进行了明确,且公开了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的判决尺度,明确了何为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及“恶意”,如何进行举证。对于公众是否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请求是什么、对于诉讼结果的预期起到了一个明确的指引作用。接下来,我们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将提出何类请求及公众关心的赔偿金额、法院的审判标准进行了如下归纳。

停止侵权。可以请求判决停止侵犯,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

返还或者销毁载体,清除其控制的被诉侵权信息。

赔偿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被侵权方所关心的问题基本在于赔偿损失这一点,根据举证参考的内容,法院对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赔偿损失部分的认定及标准进行了如下明确细化:

(1)依据实际损失赔偿。能够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其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2)依据侵权获益赔偿。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可以请求法院按照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3)依据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赔偿。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可以举证证明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事实,来确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4)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额。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针对侵权行为的情节,可以举证证明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事实;

(5)赔偿维权合理开支。主张的赔偿数额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6)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如何证明被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恶意及严重情节,举证参考中也对于可以证明上述情节的证据进行了具体化:

1、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恶意,可以围绕以下事实提供证据:

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的;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的;

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围绕以下事实提供证据:

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业;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侵权获利或者原告受损巨大;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有关程序事项的举证

举证参考在程序事项中存在两大新增加的亮点,第一,明确了原告申请诉前或诉中证据保全或行为保全时所需明确商业秘密内容的时间点,即权利人可以在保全申请之后,但应该在保全裁定作出前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同时提供载有商业秘密的合同、文档、计算机软件、产品、招投标文件、数据库文件等证据。这将原告申请保全时明确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时间点进行了限定。第二,明确了对涉密信息的具体保密措施,即双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在证据保全、证据交换、举证质证、委托鉴定、询问、开庭等诉讼活动中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针对不同诉讼环节,申请对接触涉密证据的人员范围作出限制;(2)要求接触涉密证据的当事人签订保密承诺书;(3)申请对涉密证据不予交换,仅通过当庭出示的方式由对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4)对于证据中需要保密的部分进行不影响案件审理的遮挡;(5)申请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密措施。这对于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泄露,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避免商业秘密泄露的扩大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举证参考从原告举证、被告抗辩的角度提供了全面的举证指引,将有效促进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充分、全面举证,让双方对于证据的提供有了明晰的方向,进一步解决了该类案件“举证难”的问题,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公平公正审理相关案件。这也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强调的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所体现的司法保护政策契合统一,顺应了了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政策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