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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凸显,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次或继续就业。而施工单位为了解决用工难问题,往往聘用一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到工地从事一些施工作业,但这些人员因施工作业发生伤亡时,认定工伤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往往会使施工单位的赔偿金额产生较大的差异。本文结合一则高院案例,分析退休农民工因工伤亡的赔偿事宜。
基本案情
一、重庆文安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安机械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2011年6月9日,杨某到文安机械公司从事铸造工作。2017年10月29日凌晨4时20分左右,杨某行至重庆市合川区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杨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无责任。
二、2018年1月18日,杨某之子第三人罗天亮向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向文安机械公司发出了举证通知书。
三、2018年3月6日,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合川人社伤险认字〔2018〕18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2017年10月29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由文安机械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四、文安机械公司认为杨某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合川人社伤险认字〔2018〕18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文安机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该认定书。
五、一审法院、二院、重庆市高院均驳回了文安机械公司的请求。
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杨某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第二,杨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上限年龄,只作了下限的禁止性规定,劳动者只要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相对应的劳动行为能力,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具有劳动者资格。《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继续参加劳动的人员排除在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外。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杨某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作为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参照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杨某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导致死亡,合川区人社局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此进行工伤认定。
其次,综合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系杨某正常的上班路线、杨某在文安机械公司从事的配芯工作、文安机械公司的轮班管理制度等情况,可以确定杨某会所受交通事故伤害符合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实务总结
实践中,建筑业是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而且发生伤亡的概率也比较高。尤其是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究竟能否认定工伤,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再次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无论是人社部《意见》中规定的在原单位工作的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还是未在原单位的工作人员,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均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已依法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根据该规定,取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因工受伤能够认定为工伤。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
最高院的两个回复意见,并未区分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上的区别,即不论是否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因工伤亡的,均可以认定为工伤。
三、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工伤亡的,也应认定为工伤。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等。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明确,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等。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还比较低,客观上不能成为农民养老的唯一经济来源,因此,因工受伤的农民工即使达到一定年龄,享受了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应成为限制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务工人员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如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来源
重庆文安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诉、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行申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