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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解析

发表时间:2021-12-17 13:06:59 作者:刘柯彤

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该案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呼勇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在其通过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后,可免除剩余债务,经济上获得“重生”。个人破产制度是符合破产条件的个人在经过法院考察审批后免除其之前因消费或生产经营产生的一切债务,个人破产后取得的财产也不必再向债权人偿还的制度。司法介入个人债权债务关系并对债务人的债务免责引发了笔者思考。

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个人破产制度已成熟运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颇为健全。在我国,经国家的特别授权,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开始了我国对个人破产制度开创性的探索。《个人破产条例》到底能够起到什么作用呢?《个人破产条例》是否使欠钱不还“合法化”?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问题。本文则结合《个人破产条例》与大家探讨下个人破产制度产生的原因、个人破产申请的条件、个人破产对债务人产生的约束。

一、个人破产制度产生原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一旦无法偿还负债,债务人就可能会被限高或成为失信人。接下来,他们面对的可能是,无法获得更好的商业机会和社会认可,无法再有翻身的可能性;而对债权人来说,可能也没有机会收回债务了。在社会经济层面上,社会经济活跃及市场经济的多样化导致市场经济风险防不胜防,极大增加了个人因突发经营风险无法负担债务的情况。而随着个人信贷推出,个人先贷款消费后付款,使得消费者过度负债的现象大量涌现。如因个人无法偿还债务,而从此一蹶不振,如不满足靠国家救济活着,更有甚者可能走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道路。从个例到大面积的存在,个人债务债权不再仅仅是个人问题,将会引发更多社会问题。《个人破产条例》给债务人提供了救济的机会,帮助他们拥有了重新开始的可能,使他们可以获得发展的可能,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稳定及经济效益。因此我国需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并在深圳开创性地建立了《个人破产条例》。

二、个人破产的申请

目前我国未建立《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仅是在深圳等地进行试点。依据《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债务人配偶或债权人,但申请人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 债务人本身应当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无法清偿的债务应当是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产生;债权人应当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享有50万元以上的债权方能对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

2.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2)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3)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4)债权债务清册;

(5)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3.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清算申请书;
    (2)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
    (3)到期债权证明;
    (4)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5)诚信承诺书。

三、个人破产进行时,对债务人产生约束

人破产制度是为了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同时,也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老赖利用个人破产制度免除自身债务。一旦法院决定受理个人破产的申请,个人破产申报审核过程中,《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了许多债务人的义务。个人破产制度绝不是老赖的保护伞,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第三章债务人财产规定,除豁免财产外,管理人有权对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债务人不合理的转账、交易等财产处分行为予以撤销,如债权人明知债务人破产状态下仍配合债务人的,还应当赔偿其他债权人的损失。

自个人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也会受到约束,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人应当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境内及境外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2)当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

(3)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4)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5)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6)债务人自身行为也会受到限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

《个人破产条例》还设置了自破产公告之日起三年内的免责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受人民法院及管理部门的考察,亦应当继续履行《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债务人义务。只要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考察期内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结语

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诚信的考察分为事前债务人如实的申报、事中债务人行为的约束及事后撤销免责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老赖的产生并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同时鼓励债务人重新开始,增加社会经济活力及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但是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道路上,仍困难重重,比如传统文化束缚、司法资源配置紧张、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有的债务人“无产可破”等。虽然仍面临各种各样的实际困难,但对于自然人,结合深圳试点的《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情况,我国仍应当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提高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的风险意识,以此获得整个市场经济长效有序地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