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施行,全民学习《民法典》的热潮还在持续中,一转眼,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再次进入全社会的视野。2022年1月11日,因普法讲座的主题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我借此机会学习了一下这部法律。通篇看完该部法律后,内心还是有些许温暖和感动,不觉想起了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为了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几乎是铺下了天罗地网、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构建全方位的安全屏障。《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再次从法律的层面、从国家的高度构建了全社会都要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张硕大的网。
《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共六章五十五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家庭责任,第三章是国家支持,第四章是社会协同,第五章是法律责任,第六章是附则。从此立法体例上可以看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国家也将提供尽可能的支持,而且需要全社会协同。
本法实施伊始,江苏、重庆、南京的法院就已经根据该部法律对个案中的监护人相继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以下简要介绍几个案例:
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强奸案
本案的被告人出生于2004年1月,其父母均为二婚,因父母长期在外打工,故其出生后一直由60多岁的爷爷奶奶照顾。8岁时其父母离婚,被告人便跟随父亲生活,但实际上由爷爷奶奶照顾。初中毕业后,被告人辍学在家,与社会闲散人员接触频繁,其父亲忙于工作,与其很少沟通。
2020年11月份的一天,16岁的被告人在社会闲散人员的带领和蛊惑下,参与实施了强奸犯罪,盱眙法院判决认定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在办理该起案件时发现被告人的父亲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疏于家庭教育,放任他上学期间及辍学后长期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亦未能通过有效的沟通和教育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走上了犯罪道路。
2022年1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的首日,盱眙法院结合该起案件发生的原因等因素,向被告人的父亲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二、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交通肇事案
2022年1月4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向被告人的父母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对被告人的父母因缺乏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进行训诫。原来,在2021年1月22日晚,年仅16岁的被告人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带着朋友在路上急速狂奔,撞倒了一位老人,老人经抢救无效去世。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被告人的家庭背景进行了走访调查。被告人的父母离异后,其跟随父亲生活,父亲再婚,其母亲带着姐姐在外地打工。父母对被告人缺乏关心、教育和交流,对其行为较为放任,致使重大危害后果发生。被告人的父母接到《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后,根据法官的通知,于指定的时间来到法院,法官对被告人父母的失职行为进行了训诫。二人表示以后一定重视对被告人的家庭教育,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
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探望权执行案
一对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归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一天。后来双方发生争议,母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父亲履行其行使探望权的协助义务。经法院调查了解,有一次女儿因为母亲家里的宠物回来后出现丘疹情况,父亲便以此为借口将女儿带到外地生活,不让母亲见女儿。但女儿还未满两周岁,长时间见不到母亲,得不到母爱,对其成长必然不利。
2022年1月10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向该父亲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其限期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要求其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孩子母亲行使探望权的协助义务。告知双方应及时了解孩子的成长和心理状况,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生活技能、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培育和引导。
以上两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一个民事案件,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都及时引用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还联合盱眙县妇女联合会举办了第一期盱眙法院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培训班,邀请家庭教育讲师团对被告人的父亲如何进行家庭教育进行专项辅导,辅导的内容包括如何与正在服刑的未成年子女重新建立有效的家庭沟通、如何帮助未成年子女重新认识自我并尽快改正错误、如何引导未成年子女进行职业规划等,为被告人的父亲补上了“作为父母”依法应当承担实施家庭教育职责的法治教育课。
的确,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以“立法”促进家庭教育,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的方式进行指引,对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家长进行训诫、对家长的错误教育思想就行纠正,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得到恰当的引导、适合的教育,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这不仅是家长的责任,也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居委会、村委会、妇联、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保健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等诸多组织、机构、部门汇集全社会的力量协同合作,为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而努力。我们全社会的成年人责无旁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