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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事件刑法规制之思考

发表时间:2022-02-16 09:38:09 作者:贺祎蕾

一、事件简介

2022年1月24日凌晨,年仅15岁的刘学州留下长文后,在自己向往的海边走向了生命的终结。出生被亲生父母卖掉、四岁养父母双亡、校园霸凌的受害者、被老师猥亵,命运似乎从未眷顾过这个苦难的孩子,但他仍旧努力地生活,奖状累累,疫情期间还作为志愿者参加防疫工作。

2021年12月6日刘学州在网络上发布了寻亲视频,12月26日,光似乎终于照进了刘学州的世界里,刘学州终于见到日思夜念的亲人,事情进展到这里或许就应该是传统的大团圆收尾,但后续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微信遭生母拉黑,被生父指责包装人设另有所图。此时,网友都还在同情刘学州,然而2022年1月19日,一篇报道直接将事件推到了无法控制的地步,舆情逆转,一时之间网络上铺天盖地都是咒骂,“心机婊”、“恶心”、“娘炮”、“快去死”,把本就满目疮痍的刘学州推向了绝路。刘学州的家人于2022年1月31日也已委托律师准备起诉事宜,后续进展值得持续关注。

二、网络暴力的特征

目前,我国的网民已经突破9亿,互联网超速发展的如今,民众已从单纯的网络信息接收者,同时变成了网络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网络的监督作用和集思广益的作用对于加强民主,推动问题解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一些网络参与者利用网络平台针对某些社会热点事件,肆意发表跟风言论,甚至虚构事实,进行网络暴力,此行为不仅给民众制造惶恐,还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我国法律尚未明确网络暴力的概念,在学术中,网络暴力的概念也并未统一,大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网络暴力是指网络使用者在虚拟网络中参与的所有暴力行为,如网络诈骗、网络勒索等行为;狭义的网络暴力是指网络参与者在网络中散布信息引起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形成广泛的舆论压力,从而使事件当事人遭受痛苦与伤害。本文所讨论的网络暴力是狭义的网络暴力。

纵观近年来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可以总结出如下特点:

1、网络暴力的主体呈现出群体不特定性特征。

与传统的“暴力”不同,网络暴力的主体是广泛性的、群体性的,且多为不特定性的,无法具体到每一个参与者。如今,网络水军的出现加速了舆论的发酵,使得真相的出现更加艰难,由于这些水军的身份识别困难,难以有效追责,是导致网络暴力频频发生、难以控制的重要原因。德阳安医生事件、网红saya与孕妇争执事件、江苏南京割腕自杀给狗偿命事件、重庆公交车案、刘学州认亲等网络暴力事件等等,几乎所有的网络暴力事件都曾持续热搜在榜,成为备受关注和舆论一边倒的“全民事件”。

2、网络暴力的暴力性主要体现在持续性的精神侵害。

网络暴力与一般意义上的“暴力侵害”不同,网络暴力一般持续时间较长,有的甚至以年为单位计算,且不会给人直接造成人身损害,但日复一日的精神侵害危害性也足够大。上述事件中的安医生、南京割腕赔狗的妻子以及刘学州都是因舆论的持续不断发酵,甚至被人肉搜索暴露个人信息导致人身安全与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而心理防线坍塌选择自杀。网络暴力者最擅长笼络人心,以多数人的优势欺凌个别人,对被暴力者进行道德审判,仿佛像正义的使者一般对被暴力者口诛笔伐以达到精神折磨的目的。从近年来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可以看出,有些被暴力者因难以忍受网络暴力侵害而选择自杀,即使有些被暴力者选择勇敢面对,持续性的网络暴力伤害也使他们终日生活在不安和恐慌中,身心疲惫、抑郁度日。

3、大多数网络暴力涉及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网络暴力大多涉及人肉搜索,人们迫不及待地想知道“罪大恶极”的人的信息,有需求就有供应,互联网的时代很容易查询到个人的信息,于是曝光,大家群起而攻之。如在网红saya与孕妇的争执事件中,saya不仅个人遭受无数谩骂,而且其住所也被曝光,并收到很多花圈等带有威胁和诅咒的快递,以及其经营的店铺在短时间内被差评无数,乃至难以正常运营而只能关停,其爷爷也不堪侵扰而生病离世。2016年“江歌遇害案”中被“人肉搜索”的青岛“躺枪”阿姨3天接2000多条辱骂电话、短信事件。在网络暴力中,施暴者往往不满足于线上攻击,认为无法对被暴力者造成伤害,或者造成的伤害不大,故而对被暴力者进行人肉搜索,对被暴力者进行线下攻击。

三、我国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现状

在刑法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规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和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即构成诽谤罪的情形。

四、我国网络暴力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从立法上看,尽管我国刑法体系中已有关于网络暴力治理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仍然频发后果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说明我国现行的针对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不够完善,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有很多:一是目前我国网络并未强制要求实名制,各大社交平台充斥着水军、小号,取证困难;二是公民言论自由和法益保护有待建立新的平衡点;三是关于“两高”解释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存在适用上的争议。

针对网络暴力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以侮辱罪、诽谤罪加以定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打击违法犯罪的作用。但网络暴力犯罪形式多样、危害程度大、涉及面较广,现有的刑法规制是否能满足应对网络暴力多种形态的需要?同时,侮辱罪和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转为公诉案件,这加大了对犯罪者的追诉难度,被暴力者维权困难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的发生。如德阳女医生案,虽然泄露安医生信息的三名被告均获刑(法院判处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但刑事案件也仅仅处罚了泄露信息造谣的人,那些跟风辱骂人肉搜索的人却安然无恙,他们甚至准备好了下一次对另一个被暴力者发起攻击。仅仅对泄露信息的人判处刑罚,显然无法起到威慑作用,无法有效遏制网络暴力的发生。

五、完善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建议

笔者认为,针对网络暴力行为,应根据其造成后果的大小分别采取民事、行政、刑事手段予以规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行为,应当依法适用刑法予以处罚。针对目前我国法律实施的困境,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我国应加大力度推动网络实名制,不让匿名成为施暴者的避风塘。网络实名制是指用户在网络服务商的后台注册时,应该提供可以识别该用户身份信息的制度。网络匿名制带来的诸多危害如今越来越严重:一是网民可以随心所欲地发布不实言论甚至叫骂,滋长了网络暴力;二是为网络谣言制造机会,由于是匿名,顾虑少,一方面助长了造谣者的底气,另一方面减少了传谣的成本,一些传谣者随手转发,成为造谣者的帮凶。网络实名制具有身份识别和主体追踪功能,有利于网民谨言慎行,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即便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很容易找到违法者,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构建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而且实名制可以降低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即便被侵权也可以很快找到侵权者向其维权。今年年初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2016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六条规定,应用程序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改变了原第七条规定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仅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该规定通过并实施后,在网络实名制情况下,可为刑法规制网络暴力提供更为准确的基础。

2、建议针对网络暴力设立专有罪名。针对网络暴力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一般以侮辱罪、诽谤罪加以定性,但网络暴力犯罪形式多样、危害程度大,现有的刑法规制不能完全满足应对网络暴力多种形态的需要。目前,我国网络暴力大多采取民事或者行政手段解决争议,即便是采取刑事手段,量刑也存在畸轻或畸重的争议,无法有效起到刑法的威慑作用。尤其是近年来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越来越频繁,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网络暴力与普通的侮辱、诽谤、追踪等行为显著不同,网络的结果放大效应使得网上的侮辱行为与现实生活中的同种类行为不可等量齐观,前者的危害性远大于后者,随着网络暴力程度的不断上升,危害堪比严重的暴力犯罪。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最高才处以三年有期徒刑,面对被暴力者因网络暴力自杀死亡这样惨重后果刑罚是否过轻?在严重危害的情形下,仍以侮辱罪定罪量刑显然已不能有效起到规制作用。

3、完善网络暴力与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衔接,颁布相关司法解释,使法律适应网络发展的需求。刑法作为我国最严厉的法律,应敢于亮剑。近年来,我国对于网络暴力多以侵犯名誉权、侵犯隐私权判决网暴者赔礼道歉、进行民事赔偿,相关行政机关也开展各项行动如“清朗”、“净网”、“剑网”等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仅依靠民事、行政手段远远无法威慑如今的网络暴力,今年的刘学州自杀案足够证明这一点,惩处力度无法与犯罪危害结果相匹配就会放纵犯罪的滋生,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目前现有的刑罚制度,与时俱进地颁布网络暴力行为具体的司法解释,将网络暴力与《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更好的结合,网络暴力无非是暴力者竭尽一切诋毁被暴力者,被暴力者即便并非“完美受害者”,也应予以适当的道德谴责而不是去不计后果没有下限地侵犯其合法权益,没有底线的抹黑、造谣、诅咒只能是一个“恶”发展成为另一个“恶”。因此,公民言论应当适度规制,在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时要协调公民言论自由与刑法保护法益之间的价值平衡关系。

结语

网络暴力泛滥所带来的新型犯罪越来越复杂,其对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刻,人们秉持的“正义”不应当是网暴者的利器。刘学州说“来时即轻,还时亦净”,他走了,而那些罔顾事实的施暴者并未就此放下键盘。如果一个人有罪,请让法律制裁他,而不是用你的指尖滥用私刑。在完善现行的法律体系,使网暴者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每一个网民也身负重要职责,遵守法律、尊重他人,让网络不再成为暴力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