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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立法现状(上)

发表时间:2020-01-14 16:14:51 作者:合伙人-王银卓
   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于20世纪80年代兴起。经过四十年的发展,中国已经跃居全球第二大租赁国。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未制定融资租赁行业的专门法律。现行监管依据主要是《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相应内容、行业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指导,缺乏行业专门法律和上位法。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立法现状如下所述:
   一、融资租赁专门法难产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被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随后全国人大财经委组建融资租赁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正式启动了融资租赁立法工作。2006年11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但时至今日,融资租赁法仍未颁布出台。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法律法规
   1、物权法
   涉及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取得等物权问题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简称《物权法》),尤其是关于物权公示原则和变动原则。
   2、合同法
   现行立法中,调整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简称《合同法》)的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该章节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主要条款及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租赁物所有权、索赔权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共计14个条款。“融资租赁合同”章节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性,操作性不强。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会计、税收、监管要求等规定,则分散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法律效力层级低。
   3、担保法
   融资租赁企业为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往往会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业务有关的担保事项进行充分的约定。关于融资租赁企业担保权的实现,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简称《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二)部分规章与行业政策
    2000年6月30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发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监管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该办法,只有经过原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的批准才可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该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行业准入、经营范围和监管指标等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形成了我国行业监管框架的雏形。该管理办法历经2007年和2014年两次修订后,放宽了发起人准入条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如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为拓宽资金运用途径,平衡企业的流动性与盈利性,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满足企业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需要,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2004年,《商务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颁布实施。将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开启了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2005年,《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首次界定了融资租赁业务定义,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列举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框定了租赁财产的范围:(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前述(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该管理办法已经于2018年2月22日废止,现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参照内资融资租赁监管规定及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2013年,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对各地审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指导。其中第六条规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活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同年,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颁布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该管理办法共计四章三十六条,对企业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并将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企业及内资试点企业纳入调整范围。该管理办法在颁布之时对行业的监管、防范风险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融资租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日益增多,商务主管部门监管难度不断加大。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是实现融资租赁业监管常态化、信息化的重要措施,能够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提高监管工作效率。2013年,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营。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开启了全面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发展阶段。该指导意见提出了四个主要任务:(1)改革制约融资租赁发展的体制机制;(2)加快重点领域融资快速发展;(3)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4)加强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财税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公共服务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五个政策措施。2016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大多处于新兴极端,所属细分行业发展尚不成熟,监管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与统一,行业风险突出,决定暂停受理上述金融属性企业的挂牌申请。2017年,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融资租赁行业风险隐患,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对全国各地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2018年,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商务部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开始由银保监会履行。自此,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多头监管的局面结束,三类融资租赁企业统归银保监会监管。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银保监会起草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月8日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本办法适用对象不含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从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约束,在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针对“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办法明确提出了清退处置措施。
   (三)司法文件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迅速发展,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无法完全适应新的问题。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该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认定、合同效力、租赁物的公示、合同的履行和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基本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