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过南方的朋友可能知道,南方有梅雨季节,暴雨总是整月的下,雨量相当充足。譬如去年的郑州大雨,车子不管是停在路边,还是地下车库,都难逃被淹的命运,尤其这次河南暴雨席卷之下,导致多处道路积水,内涝严重,不少车辆困在水中。车主可谓是又心疼又无奈。很多车主都有这样的疑问,车子虽然买了保险,但是在路边被淹了,那么车辆被淹后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吗?怎么赔?今天结合保险条款及法院判例为您一一讲解清楚。
一、首先是与暴雨有关的险种及详细介绍
(1)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因此,车辆被淹后产生的施救费用、清洗费用、电器损失、内饰件损失等都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进行赔付。
特别注意:
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新增设备损失,以及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等,不在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内。
同时根据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应尽量避免在涉水路段行驶,否则极易让保险公司免责,从而得不到赔偿。但在涉水路段行驶若是无可避免,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力留存证据,也可让保险公司理赔,本文末尾有法院相关案例参考。
(2)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车损险后方可投保本险种。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特别注意:
涉水险赔付范围:投保车辆在涉水路段行驶或被水淹没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才适用涉水险的理赔条款。但是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涉水险只赔偿车辆发动机的损坏,其他部位进水导致的车辆受损,一律按车损险的条款理赔;若熄火后仍然启动发动机,那么将让保险公司免责,从而得不到赔偿。但关于免责条款,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详细可参考文末判决。
另外要注意,当维修费用高于车价时,保险公司会选择全款赔偿来代替维修,但全款赔款不等于赔偿新车价。如果车辆被水浸泡,失去维修意义,同时车子买了车损险和涉水险,保险公司只会赔偿汽车的实际价值,也就是按照残值价值计算。并不是买的时候多少钱,就会赔付多少钱,比如刚买的时候裸车价格是20万,目前市场价值12万,保险经过评估后,最高也只会赔付12万元。其实不光是上述险种,绝大多数险种都是这样计算赔偿标准的。
二、若是车辆停在车库被淹,那么除了保险公司之外,还可以找相关物业公司等相关责任人进行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雨水倒灌进地下车库,造成业主车辆被浸泡,业主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也可以根据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地下车库,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平时应对地下车库的挡水、排水、防渗漏等进行检测,确保能应对突发险情。险情有可能超出合理防御范围,物业公司应提前告知业主将贵重物品转移至安全场所,避免造成损失。物业公司未及时排除险情也未及时通知业主,导致车辆受损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考判决:(2016)闽01民终1238号
(此判决旨在说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同时第六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根据以上条款,在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可能形成“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和“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两种解释。
案涉《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一条约定因暴雨导致车辆之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第六条第(三)项则约定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从文义上理解,仅当涉水行驶系发动机受损的原因时,才可适用该免责条款。对于保险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遵循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保险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或不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苏迪罗”台风导致福州市区发生大暴雨到特大暴雨,城区出现了罕见的严重内涝,在此情况下出现了案涉车辆涉水行驶并发生发动机损坏之事故。故暴雨与涉水行驶均系导致案涉车辆发生事故之原因。对于该承保原因与除外原因并立的情况下,应当判断何者为保险事故发生之近因。本院认为,造成发动机损坏的因果关系链条为:“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城区路面积水---车辆涉水行驶--发动机进水--发动机损坏”,暴雨系推动其他事件发展之主要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之原因,故暴雨是引发事故之有效近因。车辆涉水行驶虽系最接近损失的一个原因,但在当时暴雨情况下案涉车辆行驶路段严重积水,车辆涉水行驶实难避免,被上诉人的驾驶人并未有意涉水行驶而放任事故之发生,故涉水行驶不应认定为导致发动机损坏事故之近因。因此,案涉保险免责条款从文义上理解,不应当适用于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