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分属不同监管部门,监管依据也不相同,分别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废止)。
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新公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三者的主要区别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述列表,《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相比,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1)经营范围方面。允许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但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明确提出禁止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2)监管指标方面。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包括租赁资产比重、杠杆倍数、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和集中度管理方面的指标。同时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该办法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作出了区别与金融租赁公司的规定。如在杠杆倍数方面,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未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3)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制度方面。与金融租赁公司要求一致,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4)租赁物范围方面。采用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将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限定为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5)整顿清退方面。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企业划分为三类。督促“失联”和“空壳”等非正常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和违法违规经营公司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违法失信名单,劝导其进行清退。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截止2019年6月末,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约近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为解决此问题,《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安排了将近2年的过渡期,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过渡期内达到该办法各项监管要求。
综上所述,在我国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缺乏统一法律体系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无疑会给行业发展带来较为明晰的监管要求,统一了业务标准和监管规则,引导融资租赁行业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监管趋严,加快了融资租赁行业的重新洗牌,对“失联”、“空壳”非正常经营公司和违法违规经营公司提出了退出路径,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行业整体质量,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良性、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