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土坑酸菜”频登各大平台热搜,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3月15日,央视3.15晚会上曝光了食品生产领域存在的乱象,其中最为大众关注的是位于湖南省生产制作酸菜的插旗菜业,因其合作方为统一、康师傅等方便面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在腌制酸菜中,工人们有的穿着拖鞋、有的光着脚,踩在酸菜上,更有甚者,将抽完的烟头扔在酸菜上......事件一经爆出,迅速引发热议,食品安全问题再次称为热点话题。
看着被曝光出来的企业生产食品现状,触目惊心。那么,食品安全问题为何频发?当我们普通人生活中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又该怎样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下面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中遇到的问题一一释明。
一、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该如何解决?
消费者在餐馆、酒店用餐时,如遇到饭菜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应当保持食品原状,拍照留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消费者在就餐后出现恶心、呕吐等情形,应当及时就医,并将报告、单据留存,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此外,《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购买的食品,一定要仔细查看其各项说明,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要勇于维权。
二、生产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应当如何进行处罚?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样禁止性情形。为此,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中,明确了对各项情形应当给予的处罚。
其中,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每年3.15晚会上总会有相关食品生产企业被曝光出现卫生安全问题。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着国计民生,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能。此外,加大宣传《食品安全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能够更有效的提升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同时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对生产者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