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就“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并统一了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工资待遇问题,现笔者就该通知中的进一步规定及政策更新规定,归纳总结如下:
一、关于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工资待遇问题
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笔者:该规定系对“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第一条作出的补充说明。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对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三类人群,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四种情况下,导致其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向其支付正常工资,且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该规定变更了“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一条规定,即对肺炎患者原按照医疗期待遇、支付病假工资的规定,变更为按照正常工资支付。
二、关于延长3天春节假期的补充规定
通知中明确规定:“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笔者:根据该规定,对于3天延长假期内不能休假的,企业首先应安排补休;如无法补休的,应按照200%标准支付加班费。
三、关于在家办公的工资待遇
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笔者:根据该规定,针对部分企业要求员工在家办公的,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
四、关于企业延迟复工问题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规定:
1.下列企业应当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1)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
(2)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
(3)城市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
(4)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2.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
3.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笔者:该通知系仅就企业办公方式提出的要求,而非延长假期至2020年2月9日,职工自2020年2月3日起,应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提供正常劳动。
截至目前,北京市尚未发布关于企业延迟复工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