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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吗?——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发表时间:2022-03-30 11:54:43 作者:于春江

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网络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笔者通过一则案例来讲解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9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向剧酷公司出具(沪)剧审字(2016)第031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涉案作品经准许在全国范围发行,长度为58集。2016年12月13日,剧酷公司向优酷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剧酷公司将其享有合法版权的涉案作品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优酷公司,所以优酷公司主张,其经授权依法享有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简称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自涉案作品在卫视台首轮开播后,虽经优酷公司向百度发送预警函及78封权利通知邮件,希望百度公司能够针对涉案作品采取预防侵权的措施,但仍取证到11000余条百度网盘用户利用网盘服务侵权分享涉案作品视频文件的链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未及时断开侵权链接并删除视频文件、未对反复侵权用户及时采取封禁等措施,亦未采取技术手段屏蔽用户上传、存储、分享涉案作品视频文件,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优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停止侵权,包括断开涉案链接并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上存储的涉案视频文件,对反复对外分享侵权内容的用户采取措施(暂停或终止服务)及采取技术手段屏蔽涉案视频文件的上传、存储、分享;2.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2900万元及合理支出3万元(包括律师费12000元和公证费1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并未及时对全部涉案链接采取断开措施,放任部分涉案链接持续、大量涉案作品传播,致使侵权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百度公司在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能力,且采取屏蔽措施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对实现有效制止侵权具有必要性,亦不会对百度网盘用户的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的情况下,怠于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分享涉案链接,导致了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百度公司未对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了优酷公司损失的扩大,故百度公司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一审法院结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百度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百度公司已采取的必要措施等因素,判决百度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优酷公司与百度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争议焦点

1、关于百度公司是否应当将百度网盘(服务器)中存储的涉案视频文件予以删除

本案中,百度网盘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涉案视频文件上传至服务器、生成链接分享至其他网站或网络平台进行传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该行为构成直接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百度公司并未直接实施上述行为,亦不存在与用户分工合作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情形,故百度公司并非上述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亦不存在后期侵权行为转化的情形。此外,用户上传、存储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未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范围。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优酷公司主张百度公司将百度网盘(服务器)中存储的涉案视频文件予以删除的诉讼请求。

2、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要善于运用根据具体证据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引导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积极举证,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本案中,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间等各种因素,并对在案证据充分估算后,认为优酷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后结合百度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适用裁量性赔偿在法定赔偿额以上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三、涉及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全国首例判令网盘服务商因怠于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侵权分享热播电视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本案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的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及时断开侵权链接,还应包括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如屏蔽),以及对重复侵权用户采取限制措施。其中,断开链接是否“及时”应根据最终的实际效果进行判断,关于是否应当采取屏蔽措施,应在个案中综合考虑网盘服务提供者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采取屏蔽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对实现有效制止侵权的必要性,以及用户与著作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予以认定。本案的裁判不仅彰显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也为建立权利人、网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利益平衡,从而实现共存、共赢、共同发展的行业规则提供了有效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