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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物价调整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20-02-08 16:17:08 作者:合伙人-田瑞芬
    2020年新春伊始,从武汉开始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逐渐蔓延至全国,迄今已持续了一个多月。居家隔离,减少人员聚集是阻止疫情肆意蔓延的有效手段,但该手段也同时对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一些防疫物资以及生活必须品一度成为紧俏商品,部分商家趁机大幅上调物价,企图趁机赚取高额利润。在此特殊时刻商家是否有权大幅上调价格?法律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否则,监管部门有权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另外,当重要商品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干预措施,经营者若不执行相关干预措施,也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我们看到,许多地方的监管部门已采用了有效监管措施,对违法哄抬物价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保障了口罩、防护用品等防疫用品,以及食物等生活必须品价格稳定。除了一线医护人员外,还有许多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奋战在防疫一线,维护着社会秩序正常运转,在此向他们致以崇高的敬意。愿疫情早日结束,让我们的城市早日恢复往日的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