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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项目建设风险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22-04-15 19:30:52 作者:王健

节能服务合同期限通常包括两个阶段,即建设期和运营期。施工改造主要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因此在节能项目建设期间也会面临着多种风险。比如,节能服务公司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的建设期完成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等。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具体分析节能服务公司面临的项目建设风险。(案例来源:(2017)最高法民终654号民事判决书)

一、风险与纠纷点

本案中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了《节能技术合同》,主要内容是围绕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及捣固焦改造项目节能技术服务。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项目建设,但在项目验收前,用能单位停炉。现合同无法履行,节能服务公司起诉。双方纠纷点在于:1.合同解除的原因是用能单位停炉所致还是节能服务公司工期延误以及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所致;2.用能单位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是否成立?

二、案件情况介绍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5月17日签订了《节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就被告的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和捣固焦改造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被告以项目节能效益分享的形式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

合同约定,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与捣固焦改造项目的总投资为22000万元人民币。合同期限为111个月,自2013年6月1日起算。项目建设工期为15个月,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在项目验收前,用能单位停炉。现合同无法履行,节能服务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用能单位赔偿终止费。

被告答辩称:1.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并非单纯因被告停炉所致,而是原告其自身工期拖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造成的。2.被告因国家政策原因暂时性停产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义务。如果节能服务公司因此提出解除合同,按照《节能技术服务合同》第10.5条之规定,用能单位应免于承担责任。

最终,本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但没有支持全部的终止费。

三、法律分析

本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了节能服务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同时用能单位赔偿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损失。法院基于何种理由判定合同解除的呢?用能单位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为什么未被支持呢?

首先,节能服务合同效力问题。

双方签订的《节能技术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

其次,节能服务公司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

该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第十四期(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建设监理月报,显示:“工程项目未完成按8.13合同工期与其投产运行目标……”、“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质量问题,经施工单位整改处理,问题已经解决或正在解决,未对工程造成影响”。

至2015年1月14日,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发出《关于工期延误一事签订谅解备忘录的报告》,商定自2014年8月31日之后至用能单位发出热调试指令之前的项目工期延误不予考核,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用能单位在一审庭审中对此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此可见,截止2014年8月31日,案涉工程项目建设虽未完成,但双方已经就项目工期延误互不追究违约责任达成一致意见,结合2014年8月31日之后该项目仍处于持续建设之中的事实,用能单位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因节能服务公司自身工期拖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所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再次,用能单位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是否成立?

用能单位提供了2013年10月15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201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等文件,以证明其实行保护性停炉系因国家出台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政策导致,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上述文件是国务院为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而面向全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意见,属于宏观性政策文件,与用能单位停产无直接和必然关系。

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市场价格低迷,但用能单位保护性停炉只是其为适应市场环境而实施减亏战略的正常经营策略调整,属于一般的商业风险,不能据此认定其无法生产,也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用能单位主张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与事实不符,有关解除合同系因不可抗力,应免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如何进行项目建设风险防控?

项目建设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重点,只有项目验收合格才说明节能改造具备了节能能力,从而移交给用能单位进入运行期。但节能服务公司在建设期面临着多种风险,该如何进行节能量的风险防控呢?

1.签订完善的节能服务合同。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签订一份完善的节能服务合同。合同条款中明确设备供应、建设施工时间、双方在建设期间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为今后出现争议提供合同依据。

2.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降低施工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建设。为此,节能服务公司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在制定施工进度表之前确定各有关设备的交付日期;仔细地计划施工步骤,让用能单位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接入这一过程,以便他们能指出潜在的施工问题;节能服务公司应制定专人对项目施工全面负责;在施工进度表中留有一定的时间余量,以防可能发生的工期延迟。施工材料一定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能偷工减料,防止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3.降低设备和技术风险。

尽管设备制造商对设备的性能和质量有担保,如果所安装的设备运行情况不佳,节能服务公司仍然会为解决有关问题而承担额外费用。减少这种风险的方法有:只使用经过考验的技术,节能服务公司不应在其业务中进行新技术的应用试验;采用有可靠性记录的设备;选择愿为其设备提供担保的、优秀的设备供应商,所提供的担保应包括承担更换设备的人工费用。这里要注意,尽量避免接受财务状况不好的设备供应商的设备。尽管他们也提供了优厚的担保,可一旦设备出现问题,设备制造商却停业了,就无力履行其担保责任。这时节能服务公司就会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