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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相关问题的政策规定

发表时间:2020-09-01 11:41:27 作者:高级合伙人-刘娟
    随着春节延长假期的结束以及各地延迟复工时间即将届至,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文件号:人社部发【2020】8号),根据该文件的规定,笔者结合企业的现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供用人单位参考:
    一、企业何时复工问题:
    企业应当按照各地政府关于企业复工时间的政策规定执行。目前北京没有延迟复工的规定,企业复工时间应为春节延迟假期结束之后,即2020年2月3日起复工。
    二、企业复工的形式: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三、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的:
    1.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办公,用人单位支付正常工资;
    2.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福利假等;如职工在年休假、福利假期满后仍不能按期到岗的,一方面职工可以申请事假,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正常工资,之后用人单位可按照所在地关于待岗期间待遇标准支付待岗生活费。(北京市规定待岗期间生活费为最低工资的70%)
    四、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职工的处理:
    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处理。
    五、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治疗结束、隔离期满后仍需休息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可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六、企业复工复产的劳动保护问题:
    企业应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
    七、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
    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此种情况下,均需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方可实行。
    八、特殊企业的加班问题: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以上内容为笔者根据人社部最新文件所做的总结和梳理,从该文件内容来看,各个部门对于企业复工的态度是支持的,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