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将我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疫情爆发引发的企业延迟复工、检疫增多、航路取消、运输中断等一系列后果,导致国内企业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已经签署的国际贸易合同。那么国内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合理合法降低企业损失呢?
对此,我们需从以下方面着手应对:
一、协商一致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积极与交易对手方就合同履行事宜进行沟通,各方协商一致就相关沟通成果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
二、诉讼或仲裁
如各方无法协商一致,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时,我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应对:
(一)确定国际贸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确定国际贸易纠纷适用的法律是争议解决的前提条件。若国际贸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所适用的法律,需要依据冲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该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国际贸易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大陆法系法律和英美法系法律。
大陆法系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大陆法系法律对不可抗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纠纷时,主要以合同约定以及成文法律法规为依据作出判断,即便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法院以及仲裁机构仍可依据成文法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纠纷。
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要形式,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有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以及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英美法系法律未对不可抗力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纠纷时,主要是依据合同约定以及判例作出判断,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下,即便国内企业提供了不可抗力证明,在没有判例的情况下,法院和仲裁机构仍然不会采纳国内企业主张的因不可抗力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主张。
(二)关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因此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我们还需进一步关注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以及不可抗力的具体履行方式,如遭受不可抗力方的证明义务和通知义务等,并根据约定积极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等。关于本次疫情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国内企业可以登录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平台(网址:https://www.rzccpit.com/)申请“新冠疫情事实性证明”。
(三)做好诉前准备工作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下,不论是适用大陆法系法律还是英美法系法律,我们应当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文件,收集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等,请求全部或部分免责。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下,若所适用的法律为大陆法系法律,我们应当积极查询和收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法律的规定准备应诉文件和证据,若所适用的法律为英美法系法律,我们应当积极收集相关的判例,并作出抗辩,力求将企业损失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