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督促程序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引入我国民事司法制度当中,迄今已有30多年的时间。但在实践中运用极少,一方面可能是人们对程序的不了解,另一方面也因为程序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本篇文章聚焦于让人们了解督促程序在实践中的操作方式及其风险,帮助当事人做出正确判断。
一、督促程序是什么?
督促程序可以理解为,法院帮助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在一段时间内履行义务,如债务人在催促后仍未履行也未对债务本身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就会将债权确认文书交付申请人,申请人可依此申请强制执行。
二、督促程序的优点
周期短:受理周期为5日,审查周期为15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未清偿债务又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比于审判程序,大大缩短了时间。
费用低: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支付令的申请费用比照诉讼费用的1/3收取。
人力成本低:因督促程序不开庭审理,所以一般情况下,人力成本相对较低。
对于一些拖欠货款、借款、劳务费、租金等简单债务的纠纷,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说选择督促程序是不错的选择。
三、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适用条件有:
(一)债权人请求属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二)债权债务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阐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双方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四)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五)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六)需在被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有借条、转账记录以及对方住址和联系方式的;公司法人对合同款项支付无异议、无其他纠纷只是拖延支付的,都可以通过此程序督促对方履行,如对方期限内未提异议支付令即告生效,生效后可直接申请执行。
四、督促程序的弊端
(一)无法保全财产
1.根据民诉法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的情况下只能起诉而无法申请支付令。
2.督促程序中无法申请诉中保全。所以一般不适用于金额较大且对方有可能转移财产的情形。
(二)对方提起异议后,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后支付令即告失效。
在15天的异议期限中,如被申请人提出对债务的产生、变更或数额产生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成立后,支付令将失去效力。自动转入诉讼程序(申请人不同意的除外)。所以应当对对方是否会提出异议有所预期,例如合同中规定违约金等条款并主张时,对方可能会提出调整进而使支付令失效。
(三)程序转化后诉讼费用如何收取不明确
对于诉讼费用,法律未明确规定督促程序转至诉讼程序的费用是补交2/3的费用还是另交全部诉讼费用。
五、申请督促程序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份数为被申请人人 数加1份)
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额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等;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复印并制作证据清单,份数为被申请人人数加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