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事假是指劳动者因处理个人私事而停止工作,并向用人单位申请休息的假期。作为用工过程中常见的休假情形之一,事假通常存在突发性、偶然性的特点,故会对企业的用工管理和经营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实践中,企业既要对员工进行有序管理,遏制恶意请假、乱请事假等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又要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正确对员工请事假进行处理,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期为用人单位处理员工事假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13日,H饭店与范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范某从事工程部岗位,并约定《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附件。同时,范某在《员工手册》回执上签字。2013年11月5日,双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H饭店《员工手册》第四章“考勤与假期”中的“考勤要求”第三条规定,员工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或请假未批准私自休假,以及各种假期逾期不归又无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以及第八章“奖惩规定”中的“纪律处分”第四条规定,旷工三日属于性质恶劣的严重违纪行为,H饭店将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9日,范某申请事假40天,并填写事假申请单后留置于工位处,未经部门经理、人事经理及副总经理的审批,即离开工作岗位。2017年10月24日,H饭店向范某发出《返岗通知书》,表明因范某于2017年10月9日至10月24日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旷工,要求其于2017年10月27日返回工作岗位。2017年11月23日,H饭店当面向范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范某于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性质恶劣的严重违纪行为,故H公司决定于2017年11月23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范某主张其向经理申请休事假40天,经理告知只能批2天。后范某填写请假条,放在工作场所的桌子上,并给副总打电话,副总得知其欲请事假40天后,表示要开会讨论一下,并说“你先回去吧”。范某遂于第二天返回老家,并在收到《返岗通知书》后,于2017年10月31日返回H饭店。现H饭店提出以旷工为由辞退范某,范某认为此系违法解除,故要求H饭店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范某认可曾签收H饭店的《员工手册》,并向经理、副总等公司领导打电话请假,且主张曾填写书面请假条,可见范某明确知晓H饭店的请假流程及相应规定。范某自述在下夜班后,副总在电话中对其请假申请的答复为“要开会讨论一下,你先回去吧”,综合公司的考勤管理及范某下夜班的情况,副总所述“你先回去”不应理解为同意范某的事假申请,应仅指其可以下班回到日常住处。
现范某自述其填写请假条后仅放在工位处,第二天即自行回老家,可见公司领导对其请假申请并未明确同意,范某提交的请假条照片中亦没有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同意。故范某在明知H饭店请假流程及规定的情况下,尚未得到准假审批即自行离岗的行为,属于无故旷工。H饭店根据《员工手册》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实务总结
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事假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一、制定合法有效的请假制度
目前我国劳动法律中尚未有专门针对事假的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也可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约定。事假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休假情形之一,以及后续企业对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处置,直接涉及劳动者的休息权、就业权等切身利益,故请假制度的制定应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规章制度生效的法定程序,不仅要经过民主程序,还要公示或者告知员工。
此外,因员工突发性请事假的情形经常发生,为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质量,企业也可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事假规定和流程进行约定,通过员工签字确认的形式,确定员工对请事假的相关规定已知情。
二、明确员工请假审批程序
首先,员工应当亲自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事由、请假天数并提供证明材料,在做好工作安排后,按照请假制度的规定申请至具备审批权限的部门或者负责人。
其次,劳动者提出申请后,其请假流程正式进入用人单位的审批程序。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及时向劳动者进行反馈,提醒并要求员工做好工作安排等。此外,尽管企业对员工请事假享有批准权,但其决定也应具备合理、正当性,应当综合考量员工工作岗位是否属于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岗位、工作任务是否繁重、一旦缺岗是否有替代工作人员、休假时间长短对工作的影响等因素,以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最后,用人单位审查、核实后,最终作出批准事假、调整天数后批准或不予批准等处理决定,并向员工说明作出相关决定的理由。
三、事假期间的薪资待遇
员工请事假期间并未向企业提供劳动,原则上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事假期间的劳动报酬。虽然国家现行法律规范对员工请事假是否计发工资并无具体规定,但部分地区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2条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5条规定:“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实践中,关于事假期间的薪资待遇,企业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以规定。例如,有的单位按照正常劳动的工资发放,有的单位按正常劳动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有的单位规定事假期间没有任何待遇,这些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抵触,都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所述,员工请事假,在保证请假制度合法有效且员工已充分知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享有批准权,如果员工在未得到明确准许,甚至在未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即离岗而去,此时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甚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案例来源:(2019)京0101民初1920号、(2019)京02民终5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