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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要坐牢——用刑事手段惩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发表时间:2022-05-18 15:09:01 作者:于春江

在鼓励创新、净化营商环境的社会背景下,我国一直坚持依法惩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经济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犯罪的风险也随之上升,此时相关司法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挖犯罪线索,实现对上下游犯罪全链条打击,做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应追尽追、全面惩治,对于净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案件事实

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稻公司)系“河稻”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并经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稻香村”商标。2019年6月,河北保定众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与合伙人李某商议在保定地区销售河稻公司专版月饼。7月1日到8月5日,李某多次到河稻公司商议获取销售专版河稻月饼的授权及具体运作事宜,索得河稻公司的资质证书、产品条形码和在保定范围内销售专版月饼的电子授权证书模板,但并未与河稻公司签订合同,亦未获得授权。

7月,于某设计了七款标有“稻香村”、“河稻”注册商标的月饼礼盒,选定广东中山机祥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祥制罐公司)、广东中山忆彩纸类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忆彩包装公司)为月饼包装材料生产厂家,福建诏安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食品公司)为月饼供应商。7月15日,于某、李某购进月饼和包装材料,租赁生产地点;8月7日,由李某、郑某、黄某(郑、黄二人均为众人商贸公司员工)组织工人,将四海食品公司生产的月饼加工包装到标有“稻香村”、“河稻”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及包装箱中,于某还指使郑某将河稻公司授权证书中的被授权人改为王某(个体工商户),把四海食品公司月饼的检测合格报告改成“稻香村”月饼的检测报告,发送给王某,将假冒月饼销售给王某,王某再对外推销。经查,于某、李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77954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逮捕:2019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以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鹿泉区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李某与于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已涉嫌犯罪,不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公安机关于11月20日对李某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逮捕,鹿泉区检察院于11月26日对其批准逮捕。此外,检察机关针对于某、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批发市场销售7370盒假冒稻香村月饼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并案侦查。

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以于某、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鹿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某受于某指使篡改《电子授权书》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属于直接参与管理生产,黄某负责给工人记工、安排生产假冒月饼等事务,二人与于某构成共犯,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追加移送起诉郑某、黄某。2020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变更起诉意见,以于某、李某、郑某、黄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此外,办案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知假卖假,销售金额较大,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机祥制罐公司、忆彩包装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而制造印有“稻香村”、“河稻”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包装袋,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遂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并发出《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对忆彩包装公司负责人冯某、机祥制罐公司负责人姚某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侦查。针对案件证据存在的其他问题,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自行补充侦查,调取证据50余份,复核询问证人20余某。办案检察机关加强与辩方沟通协商,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原则,为庭审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并准确区分各被告人责任,提出对郑某、黄某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

出庭公诉:2020年5月15日,鹿泉区检察院以于某等四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鹿泉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李某是主犯,于某系从犯,河稻公司的授权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案属于单位犯罪,郑某、黄某构成自首等辩护意见,公诉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转款记录、销售记录、查获扣押物品、传唤证等证据,逐一答辩,最终被告人承认了全部指控。9月9日,鹿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于某、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和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和四十万元;分别判处郑某、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和三万元。各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许可,企业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在视觉上基本无区别、足以使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企业可通过注册商标转让、使用许可等方式,合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合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应调查核实商标权利证明文件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如在同一商品上注册有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有相同或近似商标,需要同时转让。

二、企业应加强商标保护意识,以此降低商标侵权犯罪的风险。在设计、使用企业商标时,应事先检索和比对,确保预使用的企业商标具有明显的特征;对自己使用的商标及时注册,防止被别人抢注成功后,反被别人举报侵权;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都属于违法行为,商品销售企业、产品外包装生产企业均应仔细审查合同相对方的商标权利证明文件是否完整、真实、合法,以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无数案例告诉我们,忽视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后果是足以让一个企业瞬间瓦解。因此,高度重视企业经营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防范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