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下,与疫情、疫情防控有关的劳动用工问题再次成为企业的痛点、难点。乾坤所推出“‘新冠’肺炎疫情下劳动用工管理”系列专题,希望可以帮助企业解决涉疫情的劳动用工管理问题。
引言
近期,北京地区疫情又面临严峻形势,为响应政府居家办公的号召,某些企业不得不面临停产停业、员工居家无工可办的局面。在此期间,为了降低企业的营运成本,企业能否暂时中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停发此期间的员工工资呢?笔者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一则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来进行简要分析。
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张某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张某对此不理解,于3月初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流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中止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张某工资。
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属于不可抗力。从民法的角度讲,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在劳动法领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故本案中,物流公司主张疫情属不可抗力,双方劳动合同因此中止缺乏法律依据。
物流公司自2020年2月3日停工,张某2月未提供劳动。根据停工停产的相关规定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相关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因此物流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
实务总结
民事领域可以主张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劳动法领域并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企业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因此,企业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企业仍然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各项法定义务,但是在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企业可依法通过变更劳动合同或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来兼顾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