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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之一:基础法律知识

发表时间:2022-05-25 09:48:50 作者:李志平

提起监护,绝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需要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似乎无需监护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观念的变化,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丁克家庭、不婚人群;有些家庭子女移居国外,留在国内的父母成了空巢老人;有的家庭子女和父母关系极端不和谐;还有一部分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失独家庭等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尚未老年或者年老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如何保障他们的医疗问题、有质量、有尊严的生活问题及其他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最早出现于2013年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当时适用的人群仅限于老年人。在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中第一次规定了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下面对此制度的几个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根据该规定可知,意定监护适用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且该成年人是为自己确定监护人;确定监护人的形式是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因此,意定监护制度如今适用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

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由此可见,在意定监护中,当被监护人出现《意定监护协议中》约定的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时,监护人以受托人的身份代理被监护人行使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从法律上讲,意定监护中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是委托代理关系。

三、监护人如何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据此,在意定监护中,因为被监护人是成年人,当该成年人未完全丧失自己的行为能力时,即使此时监护人依据《意定监护协议》的约定可以履行监护职责,但是,监护人应尽可能在被监护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相关事务。而且,如果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更加不能干涉。

法律作出如此规定,关键在于监护制度不仅涉及到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也涉及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但是监护制度的设立宗旨,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被监护人的意愿要最大限度受到保护。

四、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五、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签订书面的《意定监护协议》的方式为自己确定监护人。当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干年后出现《意定监护协议》中约定的情形时,协议中确定的监护人即可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此时,如果该被监护人的子女欲作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除非该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该被监护人签订协议时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依法可以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情形。否则,该被监护人的子女无法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取代意定监护人的地位。

六、意定监护制度监督体系的建立

意定监护制度设立的宗旨是为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合理保护,使被监护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得到自己信任的人的关怀、照顾,保障生活、医疗及其他处理需要监护人代理的其他事项。所以,意定监护制度对被监护人至关重要。如果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则有可能出现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使被监护人的财产受损,或者导致被监护人人身伤害的情形。

故,意定监护制度的良好运行和发展需要适当的监督机制,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体系。建立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公证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机构协同、联合的监督体系,形成意定监护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使意定监护制度真正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服务更多需要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