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每个人都希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生活幸福快乐,然而中国目前老年人的养老现状却各有不同,养老的形式也多种多样。例如: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抱团养老等等。提起养老,自然离不开监护,老年人为自己安排养老规划时选择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还是《遗赠扶养协议》呢,二者有何相同或不同之处,今天笔者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对此问题进行简要法律分析,供读者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原告高某1为意定监护人,第三人高某2为意定监护监督人,李某为意定被监护人,其住所地为石景山区。现李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该协议并未生效,且原告既无意愿也无能力担任李某的意定监护人,原告的经济条件及精力均不能支撑其担任意定监护人。原告已于2021年1月8日去原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处,公证撤回其对李某的意定监护承诺,现请法院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意定监护协议,取消原告的意定监护人身份,原告不承担任何监护人义务。另原告曾为被告支出121341.9元,被告现有养女张鑫为其赡养义务人,请法院判决确定原告对被告享有金额为97966.75元的债权,并请被告返还原告上述金额。
《意定监护协议》约定:
第一条:为防止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无法处理自己的事务,甲方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乙方、丙方协商确定本协议内容,以保障甲方生前的法律事务、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等能够得到妥善管理,保护甲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二条:甲方愿意在本意定监护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生效条件满足时指定乙方承担甲方的监护责任。第三条:乙方成为甲方监护人的条件在甲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职责,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或者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由有资格的医疗机构诊断确诊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四条: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出现如下情形以致于造成甲方精神、智力障碍,以致甲方无法处理自己事务时1、发生昏迷、丧失语言表达能力(脑梗等重大疾病引起或其他意外事件引起);2、判断能力衰退、智力下降(老年性痴呆或脑功能退化等引起);3、其他原因引起的精神、智力障碍的情形。乙方有权利进行以下行为:1、为甲方选择医疗机构,确定医疗方案,处理与医疗相关的事务;2、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申请,领取鉴定结果或诊断证明;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裁定甲方行为能力的申请并领取裁判文书。第五条:监护责任的范围、内容1、负责甲方治疗康复,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定和选择救治的医院、决定治疗方案、决定药物使用的类型、决定医疗费用支出、签署医治风险告知书、办理入出院手续等。2、负责甲方的生活起居,决定和选择看护机构、护工、家政护理,支付相关费用。第六条:当乙方监护身份生效时,丙方监督人身份也同时生效。第七条:监护协议的变更、解除1、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甲方与乙方可商定变更监护协议;2、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甲方有权解除监护协议;3、乙方不得随意辞任或故意懈怠履行监护职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4、如乙方却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监护职责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或者居委会说明情况提出指定新的监护人的申请。
李某、高某1、高某2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法院认定事实:
因李某年老独居,工资收入低,需要人照顾。高某1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之后,开始照顾李某的生活。高某1为李某支出挂号费、聘请保姆费、车费、生活费、医疗费、水电费、手机话费、护工费等共计98611元。2020年12月,高某1和李某发生不愉快。高某1以微信的方式告诉李某:今后有任何情况请联系张鑫。2021年1月8日,高某1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发表《声明书》。该声明书载明:《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我对李某老人进行了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关怀。在物质方面,我每个月支付李某的保姆费、医疗费、生活费近6000元;在精神方面,我也时常关怀老人、看望老人,陪老人说话。但由于老人近一年来,对我提出的要求越来越无理,不予满足就对我进行电话骚扰,甚至在没有任何紧急情况下,仅因一时联系不上就报警。就上述情况我已经反复与老人沟通无果,严重影响了我的身体健康以及工作与生活状态。我本人和意定监督人高某2就解除上述《意定监护协议》事宜,共同与李某进行了多次当面沟通,希望达成一致意见解除上述协议,但李某均予以拒绝。鉴于上述情况已经远远超出我本人预料及承受能力范围,故我郑重声明:在未来李某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我无力承担相应监护人职责,届时也不再愿意担任其意定监护人。2021年5月12日,经询问,李某同意与高某1解除意定监护协议。
法院判决:
一、高某1、李某、高某2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于2021年5月12日解除。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高某1垫付的费用93284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与高某1签订的是《意定监护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看,高某1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承担的监护职责包括李某的法律事务、生活照料、医疗救治、人格尊严等方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也较为详尽。其中,关于生活照料、医疗救治的约定也属于《遗赠扶养协议》中受遗赠人的义务。但是,该《意定监护协议》中未对高某1在照顾李某和代为处理李某法律事务等事项时相关费用如何支付,以及高某1是否取得相应报酬进行约定,也未对高某1身后事及其财产如何处理进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又有所区别。二者既有关联又有不同之处,实践中该如何选择更有利呢?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1、主体方面
1.无论是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还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监护人和遗赠人都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定监护协议》中的被监护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人通常是老年人。
3.《意定监护协议》中的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即被监护人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或其他组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人(即被继承人)只能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权利义务侧重点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意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受遗赠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意定监护协议》中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侧重于对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的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而《遗赠扶养协议》中受遗赠人主要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侧重于对遗赠人的日常生活照顾、陪伴、医疗以及身后事处理等。
3、是否有偿规定不同
《民法典》中关于意定监护未规定监护人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规定了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是,既然意定监护中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约定监护人能取得相应报酬或者其他方式的对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分析,对有需求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究竟是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还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从自身需求出发、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协议对方的法律地位等方面考虑,选择适合自己的协议形式,确保协议的可操作性,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
案例索引:(2021)京0107民初29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