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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坤视点丨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之调解

发表时间:2022-06-09 17:15:39 作者:邓萍

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广义的知识产权体系包含立法保护、技术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以及国际保护等多种方式。狭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指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受到侵害时的争议解决或权利保护方式,具体有和解、调解、仲裁、行政保护以及司法保护几种方式。

2021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该文件指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需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调解作为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知识产权调解机构

以调解机构为分类标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可以分为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司法调解。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在全国布局建设了57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30家快速维权中心以及76家维权援助中心,三者均可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部分保护中心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服务,为权利人维权提供便利。

调解工作对于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一站式”服务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高效对接行政、司法、仲裁、调解、公证、检验鉴定等保护渠道和环节,配合人民法院等,协同保护,构建“一站式”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动与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合作,共同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依托保护中心这一国家级知识产权功能性平台,扩大调解覆盖范围;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采用驻院调解方式,与杨浦区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合作,在院内常驻调解员;作为全国首批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之一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自2016年起便打破传统人民调解参与诉前调解的做法,积极引入专业化的社会调解力量,先后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生物医药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等14家专业社会组织签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协议》,走出了一条专业化委托调解的新路子。

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解启动方式

以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为例,知识产权调解的启动方式有三种:

(一)当事人申请,即当事人可通过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官网https://www.ssipmc.com申请知识产权调解。

(二)法院委派(见下图:法院委派调解工作流程图)。

法院委派调解工作流程图

图片2.png

(三)知识产权局保护处委托(见下图:知识产权局保护处调解工作流程图)。

知识产权局保护处调解工作流程图

图片1.png

三、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性质为民事合同,属于诉讼外调解,未经人民法院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规定第八条明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该规定第九条明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仲裁调解

《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与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一经生效同样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获得强制执行力。

(三)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书的法律性质为民事合同。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可对其中的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并在作出行政判决的同时,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一并作出民事判决。

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司法调解

相较于其他三种调解书,人民法院作为主持调解的主体,对于其所出具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无需再经人民法院自身确认,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司法调解方式中所形成的人民法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较其他方式下形成的调解书具有效力方面的优先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亦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该法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六节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百零一条明确,“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该法第二百零二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知识产权调解司法确认方面的各地实践包括:2021年4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在本市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2022年4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作机制;2022年5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意见(试行)》,推动建立南昌市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打下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首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江苏某科技公司因智能清洁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简称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裁决处理,经知识产权局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此后,双方当事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就上述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裁定如下:1.申请人经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2.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两案最终以法院司法确认行政调解协议的方式化解当事人纠纷,既体现了行政与司法工作的有效衔接,也是法院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意义重大。

五、实务建议

相较于其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或保护方式,调解具有明显优势。首先,调解相较于和解具有更高专业性,更少对抗性,当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在未经诉讼、仲裁或调解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处于明显对立状态,沟通难度大,自行达成和解的难度较大,同时对于相关技术性问题的定性存在较大障碍;其次,调解相较于仲裁,成本较低,不具有一裁终局的风险,更适宜没有那么重大、复杂且对商业上的保密性要求没有那么高的情形;再次,相较于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具有成本和效率方面的优势,同时对于专利领域内的高技术性问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机构更加契合双方系争事实查明之技术需要,便于各方交流。对于诸如知识产权纠纷中,具有跨地域性、批量性、重复性的商标侵权纠纷,企业选择进行知识产权调解方式维权,具有成本和效率上的双重利益。此种情形下,外部律师可以与企业法务以及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密切配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调解战略。

 

参考资料:

1.南昌中院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于澎湃(政务),相关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8194789,最后登陆日期2022年6月6日。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首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田芬,发布于公众号知产北京,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