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与共享经济的兴起,网约车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并得到迅猛发展,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据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中心统计,2021年全国网约车完成订单量达83.2亿次,网约车在城市交通体系中已变得不可或缺。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为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其业务种类一般涵盖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等等,但客户选择不同的网约车产品,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本文通过一则判例向大家解析在乘坐顺风车的过程中,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以及乘客如果受到损失能否向平台公司追偿等?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6日凌晨3点,张女士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了当日5点至5点15分从某社区去往机场的顺风车。候车期间,张女士多次询问顺风车司机邵先生何时抵达,司机邵先生均表示“马上就到”“肯定能来得及”。但因司机邵先生记错了张女士的上车地点,致使张女士延误航班。
张女士表示,当日系客户要求她拍摄自北京起飞至上海降落及游玩的视频,其应得报酬为2500元。因司机邵先生迟延送机,致使她未收到报酬。张女士遂将平台公司、司机邵先生以服务合同纠纷诉至北京市某人民法院,要求平台公司及司机邵先生连带赔偿机票损失438元、机场建设费50元和误工费2500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平台公司辩称,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仅提供居间服务公司并非承运人。张女士未留足够时间,路况和车主本身原因都会影响行程时间,且张女士也应当换乘其他交通方式。
法官认定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张女士、平台公司、司机邵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别于网约快车和专车,因为快车、专车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营运车辆,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而顺风车属居间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三者之间形成了由平台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收取居间报酬,司机邵先生依约将张女士送往指定地点,由张女士分担车费的无名双务法律合同关系。平台公司提供了预约平台,撮合张女士及司机邵先生之间的订单成立,已履行了居间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司机邵先生赔偿张女士退票费394元。司机邵先生的违约行为是造成张女士误机的直接原因,应赔偿其所受损失。张女士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上述判例并不是个例,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可,在搭乘顺风车过程中,平台提供居间服务,因司机过错导致乘客遭受到的损失,平台无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2016年11月施行及2019年修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但该办法第38条对于顺风车则特别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可以看出相关规定倾向性认为:网约车平台应当对乘客在客运行为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但顺风车不同于网约车,不具有盈利为目的,不是运营行为。在搭乘顺风车过程中,平台仅是向司机与乘客提供订立运输合同机会,不用承担承运人责任。只要顺风车平台提供信息不存在过错,则不需要对乘客承担违约或者侵权的责任。
同时因顺风车司机和平台不具有从属性关系,双方仅是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平台并没有雇佣顺风车司机,顺风车司机行为不受到平台管理,顺风车司机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并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他人乘车及具体费用,顺风车司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故平台对顺风车司机在乘运中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结语
新兴行业的诞生也增加了社会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在网约车平台业务中,大多肯定了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对承运服务向乘客承担连带责任。但国家仍鼓励新兴行业发展,允许不同的运营模式,不能基于保护乘客利益一刀切地认为顺风车等同于网约车,顺风车拥有价格低廉,资源合理利用及绿色出行的优势,同时也认可在搭乘顺风车过程中,平台对顺风车司机过错不承担责任。作为乘客的我们,在了解了顺风车平台之后,未来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理打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