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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重点问题的法律提示

发表时间:2022-06-16 13:11:34 作者:王严培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重要思想的重大制度成果,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更好适应形势变化任务需要的主动之举、应有之意,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2年新《条例》特点分析

与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相比,新《条例》在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更加简洁而富有效率,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信访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即行政机关接受群众信访的制度,各级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信访工作。新《条例》是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其既是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又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党内法规,重点加强了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

2.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原《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相较而言,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信访工作监督追责环节,责任更加明确,执纪更加严厉。有效的监督是确保责任落实的必要条件。新条例构建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完善监督体系,倒逼公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把心贴近人民,形成层层落实、全面覆盖、科学严密的责任体系。

3.突出人民至上核心。原《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新《条例》专门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作为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并新增了许多便民利民的具体举措。一是信访提出更加便捷。在信访事项的提出环节,新增“信息网络”这一项,减少了信访人“跑腿”次数,方便了其快速准确提出相关诉求。二是信访化解更加高效。新《条例》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对信访事项异地化解难的问题提出了有效解决方案,有利于增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协调配合、高效推进问题化解,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三是信访处理更加透明。信访事项受理环节,新增信访人评价机制,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评价反馈机制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信访案件化解成效,让信访工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目的落到实处。

新《条例》相比于原《信访条例》有质的飞跃。在新《条例》实施后,相信我国的信访工作会具有新的局面,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对信访人的法定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其中,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二)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四)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办理信访事项的注意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不得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人等。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的不同,《条例》区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保证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针对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同时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针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通报、报送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针对申诉求决类事项,进一步细分为六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是,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适用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二是,仲裁程序,适用于仲裁部门;

三是,办理党员申诉等事项的党内程序,适用于党的机关;

四是,办理行政复议等事项的行政程序;

五是,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职责,适用于行政机关;

六是,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

对属于第六种情形的事项,信访人可以申请复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