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今,“未成年人文身是否可行”这个话题也终于有了“定论”。
一、“要求任何企业、组织、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与“公民自由”是否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一条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码权利。那么《办法》中规定的要求任何企业、组织、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是否是限制了未成年人的自由?首先,我们需要厘清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马克思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由此,我们本身所拥有的自由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办法》基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的制定,解决了长久以来存在的社会问题,是国家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表现,正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由。
二、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文身进行限制
1、文身创作对象为人的身体,创作方式的特殊性会给身体带来几乎不可逆转的影响。
文身,是指在人体刻画刺字。其创作方式是用带有墨的针刺入皮肤底层而在皮肤上制造一些图案或字眼出来,皮层越薄,带来的痛感越强烈,身体的疼痛是最直观的,文身作为一种有创行为,具有难以清除、复原和不可逆性,其清洗过程漫长且痛苦,清洗文身的痛感要远远超过文身时的痛感,费用高昂,且并非可以完全祛除,某些颜色的文身,在目前条件下无法完全祛除,有些体质还会在身体上留下疤痕,其造成的健康及经济负担是巨大的,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另外,文身行业入门门槛较低,目前,社会上存在着部分文身馆环境不达标、用具消毒不合格,无法达到卫生条件等现实情况,将导致出现文身创面感染及传染病传播的风险,也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2、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完全,大多文身行为系跟风。
未成年人由于叛逆、标榜个性、求团体认可等心理因素,对于文身容易形成效仿效应,他们对文身所包含的文化内涵其实没有达到应有的认知水平,对文身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没有过深刻的认识。贵州警察学院关于《未成年犯罪与亚文化关系的研究》一文中,对未成年犯的文身现象进行了调研,调研指出未成年人文身时间基本在进入初中以后,青春期年龄段的居多,渴望关注和独立意识,对与非主流的亚文化,这些能彰显自己与众不同的文华案行为一知半解又盲目追崇,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往往对一些“江湖义气”追崇,通过一些口号、文身这类方式对集体的表达认同和希望自己被接纳,结成帮派团伙。他们在决定文身时往往是缺乏理智下的意气用事,情绪冲动,把轻率当果断,把冒险当勇敢。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生活经历的丰富,三观的逐渐完善,大多数的未成年文身者会后悔,尤其在我国,大众对于文身的接受程度并不高,最实质性的影响在于文身会影响就学、入伍、就业等。基于此,限制未成年人文身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3、符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世界趋势。
法律并不限制成年人自主决定文身,仅仅限制了文身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世界各国都颁布了对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法律。如:日本制定了《未成年者吸烟禁止法》,规定未满20岁者不能吸烟,不准向未成年者贩卖;英国议会在1969年通过《未成年人文身法》法案,对未成年人文身进行规制;在美国,有50个州和地区都直接或间接把文身和人体穿孔列入人体彩绘艺术,对未成年人均有明确的法律限制。未成年人是家庭延续的核心,一个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重要保障,是各国文明得以延绵不绝发扬光大的希望种子。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一个家庭的兴衰,更关乎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向来是各个国家绝对重视的领域。
三、防控未成年文身措施
1、应当加强家庭教育,从源头处防控未成年人文身。
在《未成年犯罪与亚文化关系的研究》一文中,针对某未成年管教所内283名未成年人进行调研,其中有180名有文身,大部分被调查的文身者来自健全的家庭结构,但是家庭不和睦,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未成年非常容易出现情绪上的不稳定和不良的情感反应,比如孤僻、极端,他们在情感方面非常的脆弱,容易激动,缺乏安全感与幸福感。有父母因为工作繁忙或者社交活动频繁,在未成年放学以后,没有时间对未成年进行必要的管教,家庭教育的缺位、错位导致儿童受伤害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家长缺乏正确的儿童观、家庭观和教育观,漠视儿童群体、家庭意识淡薄、有“唯分数”倾向;有的家长不知道怎样教育孩子,将打骂作为惯用的方式,不仅使得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使得家庭教育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在这样的家庭中未成年感觉不到丝毫的关爱,他们会把自己的目光转向外部世界来寻找安全感与幸福感,有文身的服刑人员大部分都是曾经的“问题少年”,长期没有得到正面的评价,为了弥补自身潜意识层面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缺失,就开始把视角投入到亚文化群体。《汉书》提出:“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即儿童时期养成的习惯与品行就像人的天性一样牢固,很难改变。因此,未成年父母应当重视家庭教育,创建良好的家庭氛围,与未成年多进行沟通,了解未成年心理状态并及时进行疏导,从源头处消灭未成年人文身的意图。
2、各部门应当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形成全方位的保护体系。过去,文身行业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发布实施的《居民消费支出分类》中明确,纹身(文身)属于美容、美发和洗浴服务,但根据卫生部、商务部于2007年发布的《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中明确,美容的含义是指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很显然,文身属于创伤性、侵入性的服务,因此,不属于生活美容。而2009年《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中明确纹身(文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且2019年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也并未规定文身行业,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无法对文身馆进行监管,未纳入卫生许可证管理范围。2022年6月6日《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颁布弥补了这一空白,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且明确了各部门在未成年文身管理中应担负的职责,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过去文身行业职责不清,类别不明的情况。在2022年6月7日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五批指导案例,其中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检察机关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有关部门联合整顿文身行业,之后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多层次,多方位的保护方式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值得全国各有关部门学习、参考。
四、期待与展望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未成年人的工作,是事关未来的事业”。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是千千万万家庭的希望,保护好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好我们的未来。《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深入和细化,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其最终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国家、社会、家庭应当联合建立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长效治理机制,推动检察院、妇联、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将不得为未成年人文身纳入法制宣传、家庭教育和社会引导的内容。同时,对违反义务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追责,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因此,在这项重大而艰巨的事业进程中,需要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家庭等社会各界和我们每一个人的参与,负担起各自的责任,为孩子们守护干净、清朗的社会生活空间,共同成就他们的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