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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坤视点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的相关问答

发表时间:2022-08-12 09:05:28 作者:何宜伟

董监高任职要求

公司的管理层成员主要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更换公司管理层成员时,对于任职条件与资格,公司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管理层成员除了需具备上述任职要求之外,还需要根据其从事的行业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规定。如:凡属于北京属地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的,任职公司管理层成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具备超过5年的相关业务领域从业经验。

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作为公司最主要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公司的经营与发展对其有着很大的影响。《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职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鉴于此,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决策权及审议批准权等。这些职权对决定公司经营方向和健康稳定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的有限性

公司做为独立的法人组织,需要对外承担法定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需要及时履行公司法定清算义务,否则即使其履行了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义务,可能被诉承担公司未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且在实践中存在不少被人民法院支持前述诉讼请求的判例。

 

股权转让时的风险防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鉴于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当通知其他股东,且原股东享有法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在许多判例中,往往是因对外转让时并未通知其他股东而造成纠纷,侵犯了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的股权优先购买权,可能将导致不当的股权转让行为被依法撤销。建议在对外转让公司股权前,需向起他股东征求意见,履行法定通知义务。

另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第十三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在涉及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时,还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能私下转让,避免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