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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市金融局发布对属地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四个《指引》

发表时间:2020-04-18 16:47:53 作者:高级合伙人-刘结

 4月7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金融局)发布《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和《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简称四个《指引》)。

从法律角度看,四个《指引》属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个《指引》是在国家监管部门出台相关监管规定前,为满足过渡期内行业规范发展需求,在现有行业监管规制框架下制定的属地行业监管规定,引导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序融资及服务于区域性实体经济,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18年5月,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该《通知》称,商务部已于2018年4月将制定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三类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监管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自此,由银监会制定三类公司的经营和监管规则,而非直接监管,并授权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2018年11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立,依据前述商务部、银保监会有关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监管职责转隶工作部署,我市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权,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划转至市金融局。此次四个《指引》的出台,形成了以市金融工作部门统筹监管、区金融工作部门属地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属地监管格局,进一步强化市、区两级金融工作部门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责任。

依据市金融局官网发布的监管数据,截止去年年底,我市已设立典当行377家,注册资本合计124.73亿元;融资租赁公司216家,注册资本合计742.17亿元;商业保理企业63家,注册资本合计70.3亿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注册资本合计22亿元。前述四类企业,与我市已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及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均为实施属地监管的类金融机构。自2019年9月起,市金融局组织开展了对京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等三类行业的现场检查工作,乾坤律所作为市金融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及海淀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大兴区、密云区和门头沟区等金融主管部门的专项法律顾问,先后参与了市、区金融主管部门开展的现场检查法律服务工作。

 

四个《指引》的主要内容

1.《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九章、七十九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经营范围、当票、经营规则、治理和内控、监管职责措施与责任划分、风险报告制度、经营许可证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作出规定。

2.《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七章、六十三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职责和措施、监管体系、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规定。

3.《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七章、五十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管职责和措施、风险报告、信息报送、行业自律组织等方面作出规定。

4.《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五章、四十七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机构经营规则、经营范围、治理框架、风险控制、监管职责和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

特别是,四个《指引》分别明确规定了监管底线,即: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均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违规销售金融产品或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等。四个《指引》的全文内容,可在市金融局官网查询(链接地址为:http://jrj.beijing.gov.cn/zcfg/bjszcfg/202004/t20200416_1805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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