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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坤视点丨如何区分民间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

发表时间:2022-08-29 16:15:42 作者:

司法实践中,民间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往往难以区分,经常会出现原、被告对案由产生分歧的情况。那么两者究竟有何区别?

委托理财指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的那个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合同关系。而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

从两者的法律性质、行为特征和预期目的看,主要区别如下:

1.民间借贷主要是通过借条、欠条、借款合同以及资金转账等方式体现,约定了出借人将一定货币转移给借款人,而借款人于一定期限内返还货币。而民间委托理财是出资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书面委托合同或口头约定受托人对其资金进行管理,即由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受托人按期支付委托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2.两者对资金的使用程度、受限程度是不同的。民间借贷中,并不限制借款人对资金的使用、分配,借款人可对资金自由支配,用途广泛,不受约束。而民间委托理财则恰恰相反,受到委托后,收款人的资金支配是受到限制的,不得随意使用,而仅能用于双方约定的理财、投资行为中,如购买股票、基金等行为。

3.两者的目的也并不相同。民间借贷往往会约定固定的利息,追求的是固定的收益回报,并无其他期望。而民间委托理财,由于理财产生的收益有不稳定性,往往会约定清晰资产管理行为产生的超出固定收益的部分。

案例分析

案情:(2018)豫0802民初2643号、(2018)豫08民终3183号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7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8万元,并出具借条,被告向原告保证于2017年10月1日全部结清,但到期后尚欠263289.66元未予结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63289.66元,利率按月息2%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为止,后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被告支付炒股期间的损失。

被告丁某辩称,原告起诉所述不是事实,被告就没借过原告的钱。1、被告虽然给原告打了借条,但并没有借到原告一分钱。原告称被告向其借款21万元是不真实的,原告没有将任何款项交付给被告,借条只表明原告让被告从2017年1月9日到2017年10月1日该账户归被告操作,但资金账户是原告的名字,由原告实际控制,被告打完借条后,原告就把密码修改了,被告操作不成。2、被告与原告是合作炒股票,并非借贷关系。2014年原告听说被告有技术炒股票,主动找到被告要与被告合作,让被告为其炒股票,约定合作获利后双方三、七分成,原告也操作,但以被告为主,被告提供的是技术服务,为原告操作股票炒到过48万元左右,原告也按约定给被告分成,后因股票下跌,原告承受不了就找人多次威胁被告,让被告为其打了个借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丁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原告向被告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该借款数额包括2017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的多次借款合计21万元,还包括原告涉案的账户39×××48在2017年1月9日的资金和股票的总值27万元。双方并约定由被告对该涉案的账户进行股票操作,操作期限至2017年10月1日,如炒股亏损由被告承担。因此原、被告本次的纠纷应当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借款本金为21万元和账户资产27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9日至10月1日,炒股亏损由被告向原告承担。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是合作炒股的关系,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法律规定,自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之日起,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后丁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丁某对向刘某某出具借条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否认双方之间是借款关系。从借条内容来看,借条上记载的48万元包含两部分款项,一部分是2017年1月9日,刘某某股票账户余额27万元;一部分是借条中丁某承诺的金额,即至2017年10月1日将股票账户金额达到48万元,否则补差的部分。诉讼中,刘某某放弃了股票账户27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仅要求丁某偿还21万元借款。对于丁某为何承诺将刘某某的账户金额从27万升至48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刘某某称因丁某前期借其21万元未还,为了达到让丁某还款的目的,才允许丁某利用自身炒股技术优势,让丁某炒股并保证还钱。丁某辩称,因为前期双方合作炒股,曾经将刘某某的股票账户炒至48万元,后因股灾,账户资金减少,刘某某强迫给其出具了本案的借条。丁某不认可向刘某某曾借款21万元,但从其向刘某某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明确写明是借款,且丁某对自己主张所依据事实没有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退一步讲,即使如丁某所述,21万元系其与刘某某合伙炒股中产生的纠纷,那么丁某在借条上面所作的承诺亦具有法律效力,应对刘某某负有偿还的义务。丁某返还刘某某35200元也印证了本案欠款的存在,同时该款应予以扣除。丁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可见,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清晰借款用途是极其重要的,如果是熟人之间简易的通过转账方式借款,为防止争议最好也要写明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而在民间委托理财中要约定好理财的方式、范围、利润、亏损、结算等,以尽可能的降低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