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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坤视点丨关于数字藏品的法律简析

发表时间:2022-10-19 15:35:19 作者:王卫泽

一、数字藏品的基本概念

迄今,从法律角度看,数字藏品尚无法律定义,亦无明文法律规范,在立法领域尚处空白。

依据2022年9月4日由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前沿科技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艺术投资专业委员会共同发布的《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的记载:“数字藏品源于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这一概念,NFT可以将各种各样的物品数字化,并记录在区块链上,每一件NFT作品都是独一无二、不可分割的。数字藏品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等生成唯一数字凭证。”“国内发行的数字藏品一般是指一种限量发行的虚拟文化商品,包括数字形式的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等形式,通过区块链技术对其发行、购买、使用等流程进行记录,使其具有了唯一性、不可复制、不可篡改、永久存证的特征,又称为‘数字艺术品’、‘虚拟数字商品’”本所律师认为,可借鉴前述规范含义理解数字藏品。

 

二、数字藏品的属性

(一)消费品属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规定:“坚决遏制NFT金融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以及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数字藏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自律要求》规定:“抵制无序炒作,引导合理预期,坚决抵制数字藏品金融化倾向。”因此,从目前的政策及实践看,国内监管及行业协会引导遏制数字藏品(及NFT)金融证券化或将其作为投资品进行炒作等金融活动。由于交易平台有前述交易限制,尚不具有金融投资的属性,而只以个人消费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因此,目前国内的数字藏品具有消费品属性。

(二)虚拟财产属性

数字藏品本质是网络数据,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根据现行《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虽为法律宣示性的条款,并未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但表明了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应作为财产受到保护的态度,实质上对司法实践作出了指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强调:“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鉴于此,数字藏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新型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亦需受法律保护。

鉴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国内数字藏品是具有消费品属性和虚拟财产属性的新型财产权益。

 

三、数字藏品的交易

既然数字藏品是虚拟数据、消费品,在相关立法尚处缺失的现阶段,应受到《消法》的保护。值得提示的是,《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前述规定明确的表明了,消费行为是与投资行为、经营交易行为不同的,为了后续的投资或转售牟利行为不属于《消法》所规制的范围。而数字藏品虽然可归为消费品,但是其兼有艺术欣赏、收藏和投资升值的多重特性,如果从投资交易和溢价升值角度看,购买者的目的很可能是为了牟利,可能会让其消费者、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性质受到质疑。据媒体报道,国外的NFT交易平台允许存在二次交易服务,使得NFT交易具有了金融投资的属性。但从国内政策看,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杜绝非法金融活动的考虑,国家政策对数字藏品(及NFT)的二次交易持谨慎态度,因此主流的、被政策包容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并未亦不能开放二次交易的功能。除二次交易受到限制外,国家政策尚未限制数字藏品的私人转让。实践中,主流的交易平台并没有开放二次交易,仅一些交易平台在以“寄售”的名义开展实质性的二次交易。这种“寄售”模式存在着金融监管的风险,或将因涉嫌违反金融监管规则被禁止其后续交易。

 

四、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

依据媒体报道,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分为自营市场模式(B2C)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模式(C2C)。

根据《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相比于一般的商品,消费者更难以了解数字藏品的商品信息,需要交易平台履行其披露义务。也就是说,交易平台应对“(1)数字藏品正版授权情况;(2)数字藏品的发行量、价格;(3)发行方信息;(4)是否能二次交易、转让;(5)消费者获得的著作权许可”等信息予以充分、公开的披露。

 

五、数字藏品交易行为性质

正如前文所述,既然将数字藏品定性为消费品,购买数字藏品的人自然是定性为消费者更为合适,同时《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亦明确写明“同时,我们郑重呼吁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NFT投机炒作行为,警惕和远离NFT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说明目前监管部门倾向于将购买者归属于消费者。鉴于此,购买数字藏品也可定性为消费行为,也强化了数字藏品是消费品这一性质,故相关交易行为应受到《消法》的规范。

 

六、与传统消费不同而产生的冲突

既然是消费行为,自然会有购买方、发行方、平台方的纠纷。数字藏品是虚拟财产,同时也是新型权益,其与传统财产权益保护存在差异。例如:现行《消法》明文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恐难适用于数字藏品交易,《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对于前述第二款“不宜退货的商品”,《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数字藏品交易中,交易平台通常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支持的观点基于数字藏品行业交易的特点。国内的数字藏品一般并不转让藏品背后的著作权,消费者购买的是作品复制件对应的通用权证,近似于在网络平台购买软件或者歌曲。因此,数字藏品会被其交易平台视为第三项“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属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鉴于此,在国内众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用户协议中,往往会明确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

 

七、化解交易平台风险的法律路径

依据媒体报道,日前已有多家数字藏品平台被叫停关闭,其本质原因在于,数字藏品此前未被作为消费品而是依旧被许多购买者视作投资理财产品而购买,也大有平台借机炒作、推波助澜之势。随着数字藏品行业规范化以及杜绝金融证券化等原因,数字藏品的二级交易被限制,无法模仿理财产品运营模式,二级交易市场唱衰。也因此产生了许多平台与购买者的赔付纠纷,因政策不支持将数字藏品作为投资品流通,若未涉及刑事或金融违法违规问题,本所律师建议,将其引入单纯的民事行为或新型财产权益范畴,由购买者与平台按民事纠纷处理,通过司法裁判或仲裁程序息纷止诉并逐步化解相应风险。若涉及突破刑事红线范畴,则需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坚决取缔平台,追究责任方刑事责任。

 

八、数字藏品侵权的司法实践

因为数字藏品涉及版权及其保护等法律问题,发行者与平台时有发生纠纷。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NFT,售价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微博水印。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难以像传统互联网信息一样易于处理。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被告辩称,1.其系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系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无需承担责任;2.其只有事后审查义务,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通知删除义务,所以也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3.其并没有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此次判决明确了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明确了NFT数字作品交易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权利用尽”原则(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再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明确了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九、相关法律适用

目前将国内的数字藏品视为消费品,购买视为消费行为更为恰当。在发生纠纷时如不涉及诈骗、非法集资等刑事范畴问题,则适用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