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岗前培训”作出明确的规定,其字面意思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正式上岗之前向其提供的培训。对用人单位而言,向劳动者提供岗前培训最为关注的问题是,双方是否在岗前培训期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解读。
案情简介
A公司在网络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金融交易员,并载明“凡应聘成功的人员公司将统一、全面的给予员工提供为期六天的零基础免费岗前培训”,培训期间每天补助100元。王某在网络上看到招聘信息后,经A公司人事部张经理面试,于2017年2月18日接到录取通知, 并于2017年2月19日入职A公司任职外汇交易员,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2月25日期间其接受A公司6天的培训,A公司承诺的100元培训补助未支付。王某工作至2017年3月16日,期间A公司未发放过工资,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7年3月16日,A公司员工盛某以口头形式通知其因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后,王某因不满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2月25日的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提交的招聘网页截图载明“凡应聘成功的人员公司将统一、全面的给予员工提供为期六天的零基础免费岗前培训”,现A公司已为王某提供六天的培训,表明王某已应聘成功并成为A公司的员工,且王某培训结束后仍继续工作至2017年3月16日方离开A公司,再结合王某提交的录音资料证明A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本院认为综合上述情形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双方于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3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根据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工资标准等情况负有举证责任的举证规则,判令A公司支付王某相关的款项,并无不当。A公司上诉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实务总结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岗前培训期间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时,一般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1、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者招用为成员。这是指在用人单位在提供岗前培训时是否已经正式录用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正式录用劳动者,那么双方在岗前培训期间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异议。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岗前培训仅仅是作为正式录用劳动者的前提条件,那么双方不一定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这是指在岗前培训期间,是否由用人单位安排培训的形式、内容、日程和进度,而劳动者则服从用人单位的该种制度安排,并且在培训期间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3、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这是指劳动者在参加岗前培训期间是否同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培训有脱产培训和不脱产培训,脱产培训是指劳动者离开工作和工作场地参加岗前培训,在此期间无须到相应的工作岗位进行劳动。不脱产培训是指劳动者参加岗前培训的同时还在相应的劳动岗位进行劳动。
4、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这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参加岗前培训期间,是否就劳动者的培训或者劳动提供一定的报酬。
通过对以上四个方面的考察,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时符合这四个方面,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同时符合这四个方面,也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提供岗前培训时应当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通过岗前培训的考核之前并不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在招聘信息以及其他任何资料中将培训与录用相关联、培训不记考勤(但可以签到)、培训期限合理、培训时间不依从单位内部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安排参加培训的劳动者提供任何劳动、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同时书面告知劳动者,岗前培训是招聘的考核环节,只有当劳动者通过岗前培训的考核之后才会被正式录用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让劳动者签收通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