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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证据规定中的“书证提出命令” 制度

发表时间:2020-04-28 09:38:27 作者:实习律师-张倩宜

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是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公布施行18年来首次、全面修改,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新《民事证据规定》”)。

此次新《民事证据规定》中对于“书证提出命令”作出了进一步完善,本文笔者向大家介绍“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一、“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提出

“书证提出命令”在民诉法上没有明文规定,是在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创设的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一般是指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命令持有书证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书证,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裁定持有该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法庭发出的这一裁定就是所谓的“书证提出命令”。

《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于“书证提出命令”的规定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从实践操作而言,上述规定较为原则、概括。新《民事证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其申请的条件、提出义务范围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二、新民事证据规定中的“书证提出命令”规定

1、申请条件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由上可见,申请“书证提出命令”需满足:1、作为提出对象的书证应当特定化;2、应当明确需要以对象书证证明的事实以及事实的重要性;3、应当证明书证存在且在对方当事人控制对象书证的事实;4、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该书证的原因或理由。

对于书证的特定化,法院在审查时也会根据申请人是否亲身参与形成过程、是否了解详细内容等因素,斟酌书证特定化的尺度。如申请人没有亲身参与形成过程的书证以及其无从了解详细内容的,则一般只要对书证的描述能够达到明确对象书证的程度,即可视为达到书证特定化的程度。

2、法院审查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笔者提示:由上可见,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以裁定形式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3、客体范围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笔者提示:对于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即使其引用后撤销或放弃使用的,亦不免除其书证提出义务。账簿、记账原始凭证在审理物业纠纷、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等案件中,对交易的形成及具体情况等具有较强的证明作用,被申请人将不能再以拒不提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的方式来逃避相关责任。

4、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笔者提示:持有书证的当事人如存在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除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事实为真实外,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三、“书证提出命令”在实践中的应用

笔者现就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应用,简单举例说明:

继承案件所涉案情较为细致、复杂,而遗嘱是否存在及其具体内容则在此类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遗嘱原件往往仅此一份,如原告提供遗嘱的复印件,被告在诉讼文书、提交过的申请或庭审过程中陈述过存在遗嘱,且遗嘱内容与原告所提遗嘱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则可推定该遗嘱原件处于被告控制之下,法院可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要求被告提交遗嘱原件。如被告不能提供该原件,亦不能就原告提供的遗嘱复印件提出反证,则可对复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如被告以妨碍原告使用为目,毁灭遗嘱或者实施其他致使遗嘱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除认定原告主张以该遗嘱证明事实为真实外,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告处以罚款、拘留。

结语:新《民事证据规定》对于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会为司法实践带来积极的作用,也为知识产权维权、遗嘱继承、物业纠纷、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等案件的审理起到良好的作用,当事人亦可以“书证提出命令” 制度解决和弥补举证不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