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6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抢公章”事件被各媒体争相报道,笔者也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获悉该事件当时,笔者不禁回忆起数年前曾处理的两宗高度相似法律事件,便有想写点什么的冲动,但适逢深圳出差无暇写作。现笔者已回京,认真贯彻执行防疫政策进行自我居家隔离同时,也不妨蹭一蹭余热,浅析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实现,以破解股东发生矛盾时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各种困惑。
一、 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实现
笔者认为,公司股东发生矛盾存在控制权争夺时,公司的控制权转移分为两个层面的控制权转移,两个层面控制权转移相统一,才能达到实际控制公司的目的。第一个层面是法律层面控制权转移,即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是否赋予了某位股东的控制权。第二个层面是物理层面控制权转移,即在法律上被赋予了控制权的某位股东,是否实际控制了公司的人财物。
二、 控制权转移的法律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治理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总)经理的架构设计。一般情况下,除公司章程有相反规定外,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决策机构,监事会(监事)为监督机构,(总)经理为执行机构。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股东控制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基本就完全掌握了公司法律层面的控制权。如何实现法律层面控制权的转移,公司法亦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笔者结合成功处理过的案例,细化解读为如下操作指引:
第一步: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主要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步:罢免部分或全部董事(执行董事),选举新董事(执行董事);若设董事会,与此同时召集新一届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解聘原总经理并聘任新总经理;更换法定代表人。
主要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步:就上述内容,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有效的决议可为实现后续的物理控制提供合法的保障。
三、 控制权转移的物理条件
前述的人财物系指公司核心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系统、业务系统和重要物品(含证照、印章、场所、重大资产等)。实现公司的人财物控制,大体上仍可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控制公司印章、证照。公司的印章,尤其是公章,是对外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工具,是公司在对外经营中法人意志表达的主要方式。虽然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是公司意志的代表机关,但是,公司的原控制人在印章失控的情况下,即便法定代表人是己方人员,也无法对外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如进行纳税申报、贷款融资、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等。笔者虽不鼓励“抢”,但并不反对在紧急和极端情形下当事人采取合法的自力救济,因为这是最具有效率的操作方式。
第二步:行使董事会和总经理的权力,进行人事调整,更换核心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组建新的管理层。
第三步:通过新的公司管理层掌控财务系统、业务系统和其他重要物品(如场所、重大资产等)。
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为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具体情况还要进行具体分析与处理,上述步骤并非按部就班的顺序性和硬性操作,笔者仅提供一个大致的指引,不排除同时进行和变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