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对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首先应对该申请事项是否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判断。相对人常常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咨询等活动。其中信访、投诉、举报类申请比较容易识别,而咨询类事项的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常将此类咨询事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本文旨在对常见几种咨询事项进行梳理,探索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如何更高效、准确地处理此类申请的路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 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规定是判断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依据。根据上述规定,政府信息应当是既有存在的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一般情形下,如果针对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无法直接以既有的信息、而是需要进行一定的主观判断后方可回应的,可认定该申请构成咨询事项。咨询类申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问题类
此类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 “是否包括”、“是否合法”。例如,XX项目是以棚改立项的还是危改立项的;XX项目都有哪些中央机关参与了、出资多少;XX公司是否具有小额贷款经营资质;XX区政府与XX办的关系(是怎样的)。此类申请事项大多是以疑问句的形式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回答问题,在实践中比较容易识别,也是最为典型的咨询事项。
(二)依据类
此类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回答“事实根据”、“合法性依据”等内容。例如,1988年XX地区拆迁、翻建,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贵局做出XX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要求公开贵单位做出XX决定的事实根据。此类申请实际是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关法律、政策、事实进行解释说明。
(三)情况类
此类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回答“进展程度”、“落实情况”等内容。例如,要求XX公司进行整改的进展情况;落实《XX》文件出台的规定、通知部署、工作文件、实施方案等信息;要求公开XX公司风险处置情况;及时有效地处置XX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此类申请是实践中最为常见也是最为复杂的,识别判断此类咨询事项的关键是能否以既有信息对申请直接进行回应。上述例子中“落实《XX》文件出台的规定、通知部署、工作文件、实施方案等信息”的申请就需要行政机关首先判断哪些规定、通知部署、工作文件、实施方案是为了落实《XX》文件而出台的,这种判断基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相关事务的主观认识,不能通过检索以既有信息直接回应,实际是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关既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又如“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此申请虽然表述为“情况”,但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信息是既有且客观的政府信息,不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主观判断,不应认定为咨询事项。
对于咨询类申请,行政机关应明确告知相对人通过咨询途径提出,并在书面答复中列明联系电话,便于相对人了解相关情况,将依法行政与便民利民的理念充分融合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合法高效有温度地处理相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