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时延安老师、刘桂明老师、琚主任及各位参加本次桂客半月谈的各位前辈、同仁,大家下午好!乾坤律所是本期桂客半月谈的主办单位之一,作为乾坤律所的权益合伙人,再次热烈欢迎大家的到来。
各位老师、同仁已经从刑事辩护角度对辩护与合规作出了深刻且精彩的解读,接下来,我将结合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些实践情况,谈一点感想,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企业合规与刑事制裁、刑事辩护具有内在的价值统一性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且重要的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是企业的天性,这是写在企业的基因里与生俱来的,既不需要鼓励,又不应该压制。如同人类生存环境从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进化到现代法治社会,企业所生存的市场经济环境也是逐步从粗放的野蛮成长时代进化到精细的合规管理时代,所以在现代经济社会治理体系下,合规便成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必然要求,合规通过帮助企业提升管理实效,进而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成长的目标。
涉企刑事制裁是刑法对涉企违法犯罪行为的回应,对涉企违法犯罪行为给与刑事制裁也正是对守法经营企业的必要保护,即惩罚涉企违法犯罪行为是为了保护和鼓励企业正当合法的经营活动,同时,通过刑事制裁,纠正企业已实施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使其恢复合法合规的经营状态,进而引导企业在现代经济社会治理体系下持续健康成长。
辩护权既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人权保障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贯穿于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制度也将引导涉案企业修护受损法益,修正违法犯罪行为,实现涉案企业的亡羊补牢,最大限度给企业以生道,进而实现涅槃重生。
所以,企业合规是现代社会经济治理体系对于企业生存、发展之必然要求,涉企犯罪刑事制裁目的是预防企业犯罪并引导企业合法合规开展经营,刑事辩护也会引导企业修护受损法益,修正违法犯罪的错误行为,从价值角度进行判断,企业合规与刑事制裁、刑事辩护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二、从实践应用看涉案企业合规制度适用的对象
中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推进,借力于六稳六保中的“稳就业和保市场主体”而生,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讨论该政策时,多从给企业、企业家更多的保护为阐述视角,这也引发了社会上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是对涉企犯罪给与优待的舆论,学术界也曾对涉案企业合规提出批判性反思,提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制度所带来的合规不起诉违反了平等原则。同时,在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上,学术界也给出批判性思考,如有学者提出“在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独对企业关键人物的自然人犯罪适用企业合规的正当性问题”,又如有学者提出“如本来没有起诉单位的情况下,通过单位合规整改来换取对犯罪嫌疑人的酌定不起诉,甚至指控犯罪并非单位犯罪,也以单位合规整改名义来减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从实践角度看,关于涉案企业合规适用对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所决定的。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尚未构建完善规范的外部市场运行环境,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更未真正建立现代的法人治理结构,加之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认定以“单位名义、为实现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意志”为基本认定标准,在一把手一言堂盛行的中小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失灵,涉企犯罪最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比例极低,如果将涉案企业合规适用对象限定于单位犯罪,显然无法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无限度扩大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范围,对于未认定单位犯罪的相关涉企犯罪人员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必须限定为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另外,关于涉企犯罪人员,尤其是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适用企业合规后的从宽处理,必须考虑上述人员在企业合规过程中对企业合规所发挥的作用和价值,而不能简单的以企业合规换取涉案人员的从宽处理。比如我们承办的一起案件中,该涉案企业股东全面参与企业合规整改,从书面承诺、制度设定、流程优化、财务支持、合规知识学习等全方位进行了高度参与,对企业的合规整改作出了较高的贡献,对企业整改后的持续合规经营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那么结合现行司法制度中对认罪认罚从宽的考量,将企业合规整改的价值应用于涉企犯罪人员应当具有正当性基础。
三、辩护加合规,犹如美酒加咖啡
近日茅台和瑞幸咖啡合作推出的酱香咖啡引发关注,全面揭示了结合的力量。同样,辩护加合规所带来的涉案企业合规是涉企犯罪辩护工作的重要创新,全面反映了社会治理升级的需要,或将成为中国刑事法制度上新的重要组成。
传统刑罚的自由刑和财产刑更多是基于传统自然犯所设定,通过报应的展示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之目标,但针对涉企犯罪的财产刑和同时针对涉案人员的自由刑,最终呈现在企业上的报应结果往往是企业的死亡,这种结果的严酷性无法有效满足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对涉企违法犯罪行为惩处的价值追求。如可以将强制企业开展合规上升为涉企犯罪的刑罚措施,则通过强制合规建设既实现了对涉企犯罪的惩罚,最终亦可实现企业治理的目标。
企业或企业家一旦涉及刑事风险,必然将委托辩护人开展辩护工作,而且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人必然主导相关工作的全面推进,结合现行涉案企业合规的实践,由辩护律师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启动无疑是最优选择。从实践情况来看,由辩护律师开展合规工作或引入合规律师团队开展合规工作都是比较常见的选择,但随着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深化,聘请合规律师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已经是越来越多的选择,主要原因大约如下:
首先,刑事辩护与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开展的基础不同,刑事辩护的基本属性是对抗,所以刑辩律师往往天然带有相对强烈的对抗属性,当然,这是辩护律师天然使命之所在。但涉案企业合规是建立在认罪认罚基础上,更是协同对涉案企业开展整改的工作过程,即协作性大于对抗性,由合规律师开展合规工作,往往更能满足企业合规整改的需求。
其次,刑事辩护与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实施的方法不同,刑事辩护需要根据涉案犯罪情况探寻犯罪动机,再结合证据,实现相关涉案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辩护目标,而合规工作需要结合犯罪动机探寻企业涉案内因,该内因可能是企业结构性、制度性、流程性或者业务模式等多方面的原因。一句话概况为,刑辩律师更擅长发现犯罪动机,合规律师更擅长拆除犯罪动机。
所以,刑辩加合规,犹如美酒加咖啡,必然将成为爆款。实践中我们已经与多位刑辩律师开展合作,形成了1+1大于2的结果,热烈欢迎广大刑辩专家与我们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方面的合作。
当然,我们必须要正确看待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之应用实效,不应强加给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治理效果过度的期待,但就涉企犯罪而言,辩护与合规进行有机结合,无疑将更有效推动涉企犯罪治理走向更理想更美好的明天。
谢谢大家。